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CBDR-2023-01001
索引号: 4305290007/2023-25440 发文编号: 城政办发〔2023〕9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6-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6-30 效力状态:

CBDR-2023-01001

城政办发〔20239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30


城步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中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为村集体、国有农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

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

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

  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作物,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和草本中药材,纳入补贴范围;对于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治理工作任务范围的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政策允许种植并在负面清单外的农产品、草本药材、牧草饲料等作物,纳入补贴范围。涉及负面清单内容的面积不能补贴。

  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县人民政府将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度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不高于114元/亩,县域内统一标准发放。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对暂未确权颁证到户的耕地及国有农场耕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资金。

(三)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成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四)补贴资金安排和发放

  1.资金安排。统筹安排使用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根据上年度实际种植面积等情况加大对中稻等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农民手中。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资金发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

  由于补贴对象个人信息不正确,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补贴对象将信息更正后再安排时间统一补发,补发不成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说明材料,作为当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并入以前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按照补贴范围和标准统筹使用。待个人信息在后期更正后,可由村组出具报告,经乡镇、县相关部门及县领导审核通过后,再按年度标准予以补发。

  三、规范发放流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流程:

  (一)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如实填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数据登记表”,及时对面积增减变更、“一卡通”存折更换、户头变更等情况按时间节点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二)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后,组织村组同期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档,接受农民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重新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电子档、纸质档上报乡镇。

  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乡镇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实无误的数据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电子档、纸质档上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信息

  (四)县级核发。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并录入发放数据,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镇,再由乡镇收集数据发放补贴。

  四、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发放管理制度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政策,及时、准确审核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做到应补尽补,不虚不漏。

  (一)各行政村组

  1.负责建立补贴对象包含姓名、村组、电话、身份证、银行账号、耕地面积、种植面积在内的信息台账,并上报乡镇存档;

  2.及时提醒、督促因包括如分家分户、补贴对象亡故后需要转户等在内的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户头的相关人员在乡镇派出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的配合下将相关变更信息落实到位,同时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台账,台账更新后将面积增减变更、“一卡通”存折更换、户头变更等情况按时间节点汇总上报到乡镇同步更新。

  (二)乡镇(场)人民政府

  1.按照相关规定对村(社区)组上报补贴基础数据,以村(社区)、组为单位对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要求,核实不能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负面清单,排除不能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经审核、公示、汇总后上报;

  2.对补贴基础数据在县级抽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录入补贴发放系统。

  (三)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1.收集乡镇上报基础数据报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抽查、审核、汇总,并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

  2.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

  3.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

  1.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

  2.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五)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

五、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扎实有效地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成立城步苗族自治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协同合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二)严格资金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耕地地力补贴发放资金监管力度,严禁发生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严禁发生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的行为;严格规范“一卡通”发放程序,确保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户的卡折上,严禁村干部及其他人员代领;严禁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力度,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县财政局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耕地地力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卡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城步苗族自治县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表

乡  镇

补贴村数

(个)

补贴户数

(户)

补贴面积

(亩)

补贴标准

(元/亩)

补贴金额

(元)

儒林镇

茅坪镇

西岩镇

丹口镇

白毛坪镇

长安营镇

五团镇

金紫乡

威溪乡

蒋坊乡

兰蓉乡

汀坪乡

合计

农业农村水利局经办人: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人:

县粮食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意见(签章):   县财政局意见:(签章) 


附件2

城步苗族自治县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数据登记乡镇汇总表

                                       单位:亩

乡镇

村名

户数

实际种植面积

公示

村主要负责人

电话号码

备注

农户申报

小组核实

村级核实

乡镇核实

公示时间段

是否有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乡镇财政所:          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3

城步苗族自治县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数据登记表

登记单位签字盖章(村组):                         单位:亩

序号

乡镇

农户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农户申报

小组核实

村级核实

备注

实际种植面积

种植作物

实际种植面积

说明

实际种植面积

说明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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