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函〔2016〕109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
和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土桥农场管理区,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城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方案》明确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现将我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一)考试对象。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外,全县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参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获取执法资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持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执法证件样式和持证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由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统一向上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考试内容。行政执法培训考试的内容分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内容为编入《湖南省公务员依法行政手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出版)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专业法律知识为本部门执行的有关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考试前不实行集中培训,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学习。
(三)集中报名。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计和初步审核,并填写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加盖本单位印章、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在报送纸质报名表的同时,提交电子版报名表、3张近期1寸彩色照片和近期1寸彩色电子照片(照片分辨率为宽358像素,高441像素,并以身份证号码命名)。
(四)审核录入。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等录入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系统。
(五)组织考试。本轮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公共法律知识部分由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提供考试服务。考试地点在县职业中专。考试工作于2016年9月20日开始,2016年10月底结束。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场)应与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联系协调后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时间进行科学合理安排。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和资料,不得由他人冒名顶替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试费收取标准另外通知。
二、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
本轮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我县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于2016年9月20日开始,于2016年11月底全面完成。上一轮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新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一)确认。各行政执法机关将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确认。
(二)申领。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须填写两份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和一份行政执法资格审批表(附件3、4)。
(三)审核。未经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以及工勤、临聘的人员,一律不得审核通过。
(四)颁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报县政府同意后对审核通过的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并将持证人员有关信息录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系统。
三、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证换发工作,要认识到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加强执法资格管理,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内在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台帐,对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要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证件时的违法行为。
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戴欢
联系电话:7361113 15073987775
邮箱:cbxfzb@126.com
附件:1、公共法律知识考试主要内容
2、行政执法资格报名表
3、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4、行政执法证资格考试审批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相关附件下载见:城政办函〔2016〕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