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
机构职能
机构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机构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新田路72号
负责人:陈卫东
邮编:422500
电话:0739-7361702
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全县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四)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年度预算执行和乡镇财政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
3.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4.上级审计机关委托的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7.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县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组织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负责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或授权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由县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组织全县审计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审计业务培训,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