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环境,取缔马路市场,维护农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障农贸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体系,打造构建充满现代化气息的智能型农贸市场,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好城步,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邵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在县城区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为满足居民“菜篮子”、“米袋子”、“油瓶子”等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公开、集中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县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服务中心所辖农贸市场经营权的承包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服务中心负责本县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全县市场建设规划布局,开展市场建设和发展工作的调查研究,拟订市场服务和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承担所辖市场资产的管理及治安、消防、经营秩序活动的管理工作,对市场内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考核;组织市场检查、评比、验收及监督管理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县新建市场进行规划和建设审批,指导管理社会办市场。
(三)承担所辖市场的环境卫生;市场内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和维护;所辖市场设施的添置、使用、维修和管理;提供所辖市场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四)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对在市场内破坏环境卫生的企业、经营户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在市场内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企业、经营户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市场“门前五包”网格化监督管理及对乱停乱放、违规驶入的车辆进行规范管理。
(五)组织开展市场经营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承担有关市场投诉、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或承包者为农贸市场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管理和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做好如下具体工作:
(一)在农贸市场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公示摊位布局示意图、农贸市场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姓名、职责、联系电话、岗位责任及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市场要设置明确的出入口标志牌和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志。
(二)与农贸市场经营户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户档案。
(三) 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自产自销专用区域,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须到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区经营。
(四)农贸市场内摊位设置应合理布局、分区经营。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
(五)在农贸市场内设立便民服务点、志愿者服务点、公平秤、投诉电话等。配备电子监控系统、电子显示屏,并有专人负责,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六)经营面积在1000㎡以上的农贸市场必须在市场内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履行入场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检测责任,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入场销售。经营面积在1000㎡以下的农贸市场应就近挂靠到有检测能力的农贸市场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
(七)维护农贸市场卫生,随时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应按实际情况配备市场保洁员。原则上按市场经营面积每500㎡配备1名保洁人员。农贸市场在开放时间内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好,排放通畅;每天收市后,必须对市场全面清扫一次,每周至少冲洗一次。
(八)活禽销售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九)做好安全工作。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配备专(兼)职人员每天对市场消防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市场内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十)配合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接受群众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得乱设摊点或在场外经营,不得随意圈占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雨阳棚。
(二)做到亮证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三)按指定地点经营,遵守市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商品应分类陈列,摆放规范整齐。
(四)搞好门店或摊位的卫生,并落实门前“五包”卫生责任制。
(五)做到“十不许”:不许占道经营,不许乱丢垃圾,不许乱停乱摆,不许乱搭乱挂,不许欺行霸市,不许短斤少两,不许出售不合格产品,不许哄抬物价,不许损坏公物,不许在市场内宰杀猪狗牛羊等大型牲畜。
(六)经营熟食及半成品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措施,不得露空售卖。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有健康证明。
(七)使用依法检测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自觉依法缴纳税费;
(九)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消费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产品;
(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等肉类动物及其制品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受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四)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品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
(五)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除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外,凡进入农贸市场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亮照经营,遵守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市场内经营畜禽、特禽及其他食用制品的,应当经健康检查合格,办理健康证,持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检疫标志及特种动物销售许可证,经营畜禽屠宰及其产品加工、销售的,还应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经营。经营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其他商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城区农贸市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门店不得经营生鲜肉、水产、蔬菜等产品,必须进入农贸市场划行归市指定区域经营。
第十二条 县城区内临街门店不得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必须进入新儒林农贸市场、栗山市场、湘西南农贸市场、中心临时农贸市场内指定区域经营。
第三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对县城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综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成立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农贸市场联合执法队,对县城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监管。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应单独设立联合执法室。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拆除农贸市场周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雨阳棚;查处农贸市场周边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的经营行为;取缔在县城区内擅自占道经营活禽交易和宰杀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市场联合执法队依法查处市场经营户在市场内(包括市场出入口)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环境整治工作,按照本县划行归市的要求,对农贸市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经营生鲜肉、水产、蔬菜等产品的门店进行关闭和取缔;对县城区内临街门店现有活禽交易和宰杀进行取缔;对农贸市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经营生鲜肉、水产、蔬菜等产品的门店不得办理经营许可证。
县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治安环境管理,对农贸市场的菜霸、肉霸等欺行霸市,扰乱农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通道和周边停车区域设立标志,施划标线,对周边车辆乱停乱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进行监管,确保消防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贸市场易引发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产品(如水产品、活禽)的病源学采样监测及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县林业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野生动植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造成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农贸市场专项运转经费,由县财政监督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农贸市场专项运转经费用于市场垃圾处理、公厕管理、市场消杀毒、检验检测、水电补助、消防器材更新与替换、设施维修及改造、专项整治等开支。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农贸市场用地的手续费和各项收费实行“一个窗口,一次性收费,一站式办理”,免征水电开户费、增容费。
第十八条 新建、改造农贸市场的地方性规费享受城市一类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同等政策;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县政府给予适当资金引导。
第五章 市场考核评比
第十九条 每年开展“文明市场”的评选活动,由县人民政府授牌并给予一定奖励。在评选“文明市场”的基础上,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负责考核评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市场总数适当比例由人民政府授予“示范市场”称号,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或承包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