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协助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县城市容环境卫生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文件、规章、制度的编制和实施。
(三)承担城区内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承担对环卫服务公司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考核。
(四)承担城区环卫设施的添置、使用、维修和管理,做好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并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标准,建设、改造和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
(五)承担城区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和维护。(六)承担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运输、消纳和管理,承担对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承担所辖区域垃圾分类相关工作,承担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等事项的管理及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
(七)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八)组织开展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专项治理工作。
承担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投诉的处理工作。
(九)承担对县垃圾场的无害化填埋、管理和维护。
(十)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对县城主次街道"门前三包"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城禁炮区域范围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完成县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委托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
(十二)对各建制镇(乡)的环境卫生工作实施业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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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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