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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邵阳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是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起草或拟订全县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重大环境问题;负责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县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内重点流域、水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应用报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县内相关义务。
(十一)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县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四)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县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县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