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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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备案,省水利厅于2024年1月23日印发《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湘水发〔2023〕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试行。 一、出台的背景 目前,全省已建成近3万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形成了基本覆盖全省农村人口的农村供水体系,但部分地区还存在季节性缺水、供水设施设备老化、供水服务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出台本《办法》,旨在进一步指导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方以及用水户等参与方落实各自管护职责,共同强化农村供水设施设备管护,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和由水利部门负责监管的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运行管护,不含由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城镇供水及其管网延伸工程。 《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向县(市、区)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社区)等居民区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基本要求。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原则、基本政策和总体要求等内容。 二是供用水双方职责义务。第九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供、用水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等内容,主要包括供、用水双方职责划分依据,供水方在日常管护、水量保障、水质保障、停水处理、供水服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用水户应履行的管理入户设施、节约用水、缴纳水费等基本义务。 三是供水设施保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相关设施受保护等内容。 四是特殊情况处理。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调整原有功能、报废以及应急供水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 五是农村供水风险处理。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信访制度,积极主动深入农村地区下访接访,妥善处理信访问题。 六是其他内容。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说明了《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实施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四、重点解读 一是关于供用水双方管护责任划分。《办法》第九条提出: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实行分段负责制,原则上取水口至用水户端计量设施由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负责,用水户端计量设施至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有二次供水或特殊情况的,由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管护责任。旨在要求划分清楚供水方和用水户责任,以利于农村供水工程管护。 二是关于停水处理的时间要求。停水不提前通知、停水原因不告知、较长时间停水无应急供水等情况均易对用水户生活造成影响,为此在《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停水处理要求,特别是对处理时间作出统一规定,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由于有计划的施工、设施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工程管理者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工程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水户或发布紧急停水通知,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预计连续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工程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关于水质保障的总体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村供水水质保障要求在持续提升。为强调水质保障的重要性,同时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反复适用性,在《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水质保障的总体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对供水水质负责,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测要求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尚不具备水质自检能力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水质检测。 五、其他情况说明 农村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广、工艺流程多、维护成本高。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除了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方、用水户等主要参与方落实各自管护职责,还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落实农村供水保障主体责任时,或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水利 | ||
一级事项 | 农村水利水电 | 二级事项 | 农村供水工程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 ||
公开主体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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