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一、公告的背景

为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规定,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8〕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岳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0〕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湘潭)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中国(郴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0〕14号)的要求,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适用区域。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公告适用于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湖南省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二)明确适用对象。公告第二条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适用本公告,具体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明确适用条件。公告第三条是针对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在免税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符合公告的3个条件的适用“无票免税”。

(四)明确纳税申报要求。公告第四条明确跨境电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实现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也可以由受托方代为申报免税。

(五)明确免税申报核算要求。公告第五条明确兼营增值税征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六)明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公告第六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对跨境电商的免税管理。

(七)明确部门配合。部门加强沟通落实政策,支持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八)明确施行时间。公告第八条明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税收管理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开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城步苗族自治县税务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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