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责
任
清
单
(送审稿)
二0一五年四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12)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5)
(一)财政票据监管…………………………………… (15)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管… (18)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1)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 (23)
(五)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25)
(六)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30)
(七)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34)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41)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县与乡,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
预测分析全县财政经济形势,研究经济运行中有关财政问题,提出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财政发展战略和重大财政改革方案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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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财政五年规划,组织协调财政五年规划的实施,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县五年规划、经济体制改革联席会议等相关协调工作,配合编制财政中期滚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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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财政部门牵头和参与的重要改革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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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状况,测算分析财力变化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研究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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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间、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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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政府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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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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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拟订本县的有关会计制度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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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总会计工作,指导县直单位预算会计及预算外会计工作;提出政府会计改革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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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3 |
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代编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县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
研究制定本县预算管理制度。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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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财政预算改革,落实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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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承担县直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管理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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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编制县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汇总全县财政决算草案。承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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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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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县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支出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4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彩票公益金,管理其他彩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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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组织、委托和督促县直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对县直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核定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和执收成本。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的审核、报批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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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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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非税收入的核算与统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的结算与划解;负责全县非税收入基础数据库的统一管理和全县非税收入报表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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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拟定全县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承担全县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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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全县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查处彩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5 |
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管理国库资金,办理县级预算缴、拨款,负责县级的资金调度和管理工作,负责县与上级财政往来资金的测算和决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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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税收收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制度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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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库现金管理。管理县级财政专户资金,负责专户资金的拨付及核算工作。负责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贯彻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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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审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组织确定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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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财政统发工资有关政策,组织县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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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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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县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县级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预算单位财政工资统发业务。承担国库集中支付数据会计核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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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政府采购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改革。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县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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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核县本级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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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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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备案,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参与组织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合作伙伴选择竞争性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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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统计、分析全县政府采购信息,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6 |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负责贯彻落实地方性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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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税源调查和收入结构分析工作,参与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改革方案的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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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财政法制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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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
贯彻落实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统计、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资产调剂整合、资产监管以及机关节能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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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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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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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核汇总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产权管理等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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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汇总编制县级国有资产经营报告和全县政府公共资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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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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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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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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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研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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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单位公务用车的预算管理以及公务用车处置。参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相关工作。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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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订会议费、差旅费、出国费、境内外培训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的建议,并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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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负责审批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公临时出国用汇指标,办理出国用汇报账核销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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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县级国有宣传文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
贯彻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拟订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制定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提出中长期县级国有资本收支规划;负责布置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提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承担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负责组织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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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县属国有企业改革,汇编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月度国有企业财务效益分析报告,编制国有企业统计资料。牵头推动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投入的重大改革。参与自然垄断行业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改革。贯彻落实企业兼并重组财政政策,办理有关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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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监管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负责汇总编报相关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负责县属企业预算指标下达及预算资金管理,代编部分县属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拟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采取特定方式管理的县级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薪酬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县直行政单位未脱钩企业和县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清查、国有股权管理等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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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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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9 |
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
贯彻落实财政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财政政策,贯彻落实财政支持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交通、资源、建设、环保、粮食、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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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投资形势分析,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提出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优化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准公益事业发展中推广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贯彻落实公私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公私合作项目 建设,管控项目建设风险;指导全县公私合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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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能源、节能减排、生态文明等相关领域规划制定,贯彻落实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财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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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路、水运、等行业规划。贯彻落实支持地方交通建设的财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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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商贸流通及服务业等行业规划。参与流通体制改革与供销合作社改革。贯彻落实定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完善流通体系、物流业发展、民族贸易、支持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及现代服务业的财政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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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粮食财政财务管理,贯彻落实低收购价、临时储备粮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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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规划制定。贯彻落实土壤和水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大气污染防治等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好排污费、城市维护、小城镇建设、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建筑节能等专项资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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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核定并办理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财政投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项目评估和投资概算的确定及招标工作;负责组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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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支出;会同制定县直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处置收支事项和国土收入办法及减免事项。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10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
开展社会形势分析,参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村危房改造、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体系建设等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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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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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贯彻落实补助标准办法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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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有关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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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划入、分配、使用,协助监管全县社会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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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县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
贯彻落实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项目采购、建设、运营、管理和偿还外债情况,做好贷款项目的有关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协调解决贷款使用及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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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我县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偿还能力,落实借款和担保责任,出具财政评审意见;做好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转贷工作;负责财政转贷项目的对内回收、对外偿还及相应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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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业、国外贷款配套资金、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等财政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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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编制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统计政府债务并评估债务风险;贯彻落实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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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政府举债的中、长期计划,办理有关县政府借款的谈判、协商、签约业务,并对贷款的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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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12 |
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实施会计行政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全省性的会计法规、规章和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经核准的本县有关会计制度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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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等会计准则制度,宣传、检查、分析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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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动政府及非营利性组织会计改革,组织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非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宣传、检查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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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管理会计体系和成本核算标准体系,宣传、检查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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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宣传、检查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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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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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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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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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
贯彻落实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提出完善财税法规、财会制度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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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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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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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务收支行为等其他领域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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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乡、镇的财政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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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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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贯彻落实乡镇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办法,研究拟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强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和乡镇债务的化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级债务管理和化解工作,以及指导村级财政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和农村财务会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参与调查研究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情况,参与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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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县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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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序号 |
主要职责 |
1 |
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 |
县财 政局 |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依据,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资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政办发[2012]4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编办 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的通知》(湘编办发〔20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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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门(单位)拟调入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县编办提出用编计划,到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再由县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县财政根据县编办的编制手册核拨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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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 |
负责县直及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使用核准和人员出入编登记工作;审核管理县直党政机关(含县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接受安置军队专业干部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拟定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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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县财 政局 |
按照县编办的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核定职数的审核情况、县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政办发〔2012〕41号﹚ |
某统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该单位申报统发工资数据,提交县编办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审核后再提交县人社局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最后提交县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县编办 |
负责审核县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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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 社局 |
负责审核县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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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发 单位 |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按照流程分别向相关部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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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事项 |
备注 |
序号 |
主要职责 |
3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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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 政局 |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县本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库〔2013〕46号﹚ |
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编制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县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汇总审核,报市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市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后,将全市汇总数据报省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省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后将审核后全省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人社部、卫计委,根据三部委反馈情况将数据发回各地。 |
县人 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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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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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县财 政局 |
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
某县行政单位拟处置一宗土地资产,应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县财政局审查后报经县政府批准,进行公示后,向县直单位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意见。 |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
按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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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县财 政局 |
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政策,牵头组织实施农业保险,落实保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资金进行监督,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奖励 |
、《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管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51号) 3、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7〕37号 |
某个农业保险案件,农民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参保——受灾农民报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查勘—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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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 保办 |
协调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的关系,通报保险工作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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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 业局 |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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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 牧局 |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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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 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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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服务和农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协调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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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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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 政局 |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全面工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改〔2011〕3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 |
县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划编制、制定管理办法。县减负办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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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减 负办 |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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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
1、是否按规定领取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已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及时购领、核销票据;对财政无偿供应的票据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票据,未造成浪费;没有违规发放、销毁票据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1、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灭失;发现票据或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按规定进行销毁。
3、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有无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据。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擅自扩大收入范围、提高收入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四)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对票据购领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需要销毁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信息资料(包括拍照或录像)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的贷(赠)款项目;已竣工的贷(赠)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
(三)项目申报过程的合规性;
(四)项目选取采购公司和贷款招标采购的合规性;
(五)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六)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七)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八)各级贷(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九)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十)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十一)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十二)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审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检查的项目计划及预算情况;
(二)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三)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政专项
检查;
(四)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五)县级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六)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贷(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资金的,或者从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贷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信息变更、遗失、毁损、到期换证登记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电咨询。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文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将相应办事流程、程序及时限要求公开,以指导持证人员;
(二)答复持证人员咨询。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会〔2013〕16号),对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按以下条款进行认定、处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换证书的。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会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规定学分;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是否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是否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能力;是否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是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三)培训机构和单位在培训过程中是否存在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和培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查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内办理会计实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是否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七)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是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八)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是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是否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九)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
(十)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行为;
(十二)进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二)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三)每年开展重点检查前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省财政厅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四)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与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对各级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收入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收入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收入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或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 虚列投资完成额;
5.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规范和监督我县财政执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7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37条,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结合我县财政执法实际,制定《城步苗族自治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财法〔2010〕2号),并将其内容在县财政局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cbcz.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服务型机关,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县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领会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二)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县财政部门应当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要及时组织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重点是使其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