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
任
清
单
(送审稿)
二Ο一五年四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6)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11)
四、公共服务事项……………………………………… (12)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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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规章和办法,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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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规章和办法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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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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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县城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县城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负责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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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县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负责县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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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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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
组织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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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防空袭演习演练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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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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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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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 量管理,督促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
制定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及信息化建设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
指导全县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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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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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全县人民防空指挥和人民防空指挥信息保障业务建设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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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协助领导实施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保障指挥通信畅通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5 |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工作;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 |
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改府令第270号)第五条 |
负责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制定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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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计划实施和恢复损毁人民防空工程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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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技术人员培训,指导群众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 |
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人民防空教育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 |
负责指导教育训练基地建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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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校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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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防宣传教育进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网络五进工作,普及民众防空防灾知识和提高防空防灾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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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承担县本级人民防空行政性规费的征收工作;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计划、管理,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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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查人民防空部门工程建设预决算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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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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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平战结合情况综合统计和分析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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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负责编报防空袭经费、物资计划、统计战损情况,协调实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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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
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
9 |
承办县人民政府、县武装部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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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政办发【2012】38号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 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 |
县教育局 县人防办 |
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开展防空防灾进学校,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升学生防空防灾技能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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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地下开发利用 |
发改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国土局 |
人防办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与监督,发改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国土局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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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报建联审 |
规划建设局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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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对属地管理的人防系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对全县人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防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指导。及时就行政执法进行交流研讨,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
(二)强化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人防行政执法的监督;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行政执法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纠错补救;
(四)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人防行政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人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人防设备设施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推荐人防设备设施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人防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人防设备设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有关措施
(一)县人防办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全县实施人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人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人防办在省、市人防办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同一行政处罚,县人防办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人防办制定的相关裁量标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人防宣传教育 |
在警报试鸣日等时间节点开展人防法制、防空防灾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
县人防办综合 办公室 |
0739-7368772 |
2 |
人防志愿者培训 |
组织社区干部职工、人防志愿者开展人防知识培训 |
县人防办综合 办公室 |
0739-73687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