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8-04 信息来源:体育局 作者:
 

城步苗族自治县体育局

 

 

(送审稿)

 

 

 

 

二0一五年四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6)

(一)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6)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监督检查……………(8)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督检查……………………(10)

四、公共服务事项……………………………………………(12)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筹全县体育事业,研究编制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订县体育事业中长期规划;

 

拟订有关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扶持政策;

负责文秘会务、体育宣传、文书档案、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人事、统计、财务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

2

 

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构建和完善群众体育组织网络,努力提升体育人口比例。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对外体育交流工作。

指导并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指导并组织开展体育创建和创强工作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开展对外体育交流,组织参加和承办市级以上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3

全面落实《奥运争光计划》,指导并组织体育业余训练,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指导和管理全县体育竞赛。

制订县体育竞赛工作计划,并协调、组织和落实竞赛。负责运动员的资格审核和注册管理工作;

 

负责公布县运动成绩最高记录及县以上记录的申报工作;

负责县各训练单位的日常训练指导、督促工作及全县教练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指导体育特色学校创建,负责项目布点学校、传统项目学校年终考核。

4

研究制定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负责体育行政审批,依法对全县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负责体育彩票的日常管理和宣传服务工作。

负责全县体育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审批、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计划和具体政策措施,负责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监管服务培训等工作。

负责体育系统平安建设以及体育场馆、体育经营项目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及体育彩票的日常管理工作。

5

负责全县体育社团、俱乐部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组织参加、参与承办市级以上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配合县体育局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和竞赛训练工作,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

 

负责体育社团建设,管理、指导县级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体育活动;

 

承办由省、市体总委托我县组织的全省性、全市性和全国性及国际性体育竞赛和其它活动,组织参加由省、市体总组织的省、市体育竞赛及其它活动;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体育交流活动。

6

负责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管理全县体育彩票销售,编制全县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各乡镇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组织开展全县体育事业综合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县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使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管理

县体育局

负责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救生技术指导。

1.《湖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甲体育场所是一家AAAA级景区内对外经营的人工游泳池。甲场所应首先向体育部门申领高危险性体育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卫生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最后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期间,当地体育、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加强了日常检查。在该场所对外开放期间,发生了一起游泳者溺水事故,该地所属的公安、安监、体育、卫生、旅游等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管理人员的卫生健康以及游泳场所的水质检测、公布。

县旅游局

负责旅游景区内的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安全管理。

县公安局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体育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育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体育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育局行政许可科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体育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活动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站点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体育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育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体育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育局行政许可科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体育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群众高度关注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体育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育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体育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体育局行政许可科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体育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国民体质监测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质测定,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情况调查,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国民体质监测中心

7361968

2

体育社会指导员培训

体育技能培训,武术、钓鱼、排舞、广播体操等

业务股

7361968

 

3

 

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指导开展各类全县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倡导和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民健身。

业务股

7361968

 

4

 

举办县级青少年学生阳光体育活动和竞赛

组织举办文成县中小学生篮球、排球、棋类、乒乓球、阳光体育项目、田径等比赛,促进学生身体素质的提高

业务股

 

7361968

 

5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向社会开放县级公共体育设施。

办公室

736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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