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8-04 信息来源:教育局 作者:
 

 

 

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送审稿)

 

 

二Ο一五年四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6)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8)

四、公共服务事项……………………………………… (10)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落实政策法规

贯彻和落实上级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

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统筹协调管理

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汇通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

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

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教学和评估标准。

 

 

5

统筹管理教育经费

统筹管理本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统计和检测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相关组织对我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6

指导全县各学校政治、德育、体育等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以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全县学校的党建、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

 

 

7

学历教育及考试

负责全县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规划指导教师继续教育、职工岗位培训、成人自学教育等工作。

 

 

8

   招生工作

负责普通和成人大中专学校招生,研究生招生,选招飞行员、全县中小学招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负责制定全县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计划组织实施。

 

 

9

《教师法》规定的编制、人事、工资等工作

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统筹规划与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执行上级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县内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注;统筹规划并实施全县教职员工队建设,管理与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教师各项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人才管理和流动,录用审核;负责教职工的奖励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办理教职工的人事调配、劳动工资、考核、退休、评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0

  教育督导

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

 

 

11

统筹语言文字工作

统筹全县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县语言文字规范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12

教育基金管理

负责全县教育基金会及教育系统对外交流,援助与合作工作,指导与教育有关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13

协助管理和考察干部工作

协助县委组织部考察和管理教育系统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负责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与管理,指导全县学校干部思想教育及有关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教育工会工作。

 

 

14

其他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县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依法承担学校卫生的主体责任

2

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省教育厅等23厅(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县公安局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受委托高校”)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工作情况。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实施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情况。

    (三)教师资格申请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教师资格申请人参加有关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四)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工作检查。

    (二)受理相关反映、举报,直接处理或责成相关单位办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受委托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实施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二)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相关工作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规认定教师资格的,责令有关认定机构撤销认定结果,收回已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未执行教师资格制度的,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的复核申请进行复核,下达复核决定。

    (四)对违规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行为,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省教育厅厅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教发〔2013〕37号),作为全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省教育厅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教育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教育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开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教育工委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

7368032

2

普通话宣传周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话

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736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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