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气象局
责
任
清
单
(送审稿)
二Ο一五年四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6)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12)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的监管………(19)
(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的监管……(23)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30)
四、公共服务事项……………………………………… (31)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对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制定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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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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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指导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城乡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乡镇气象工作站和人员队伍建设;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和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
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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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城乡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乡镇气象工作站和人员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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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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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和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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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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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 |
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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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雷灾事故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负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管理;负责管理系留气球施放活动。 |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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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雷灾事故的调查、评估和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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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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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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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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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气候资源调查和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
组织气候资源调查和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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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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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各类气象观测站网的规划和组织管理;负责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传输和汇交工作;负责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负责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工作。 |
承担各类气象观测站网的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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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涉外气象活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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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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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等气象资料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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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管理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公共服务等工作;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 |
承担天气气象监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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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气象预报预警的制作、发布、传播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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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气候影响评估工作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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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公共气象服务管理,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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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气象信息产业管理,承担气象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承担专业气象预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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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气象标准化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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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气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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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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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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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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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
组织实施气象法制教育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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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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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气象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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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气象行政审批工作的综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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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施放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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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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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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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做好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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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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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农业技术推广 |
气象局 |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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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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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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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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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
负责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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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
气象局 |
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和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与县环保局共同完善大气重污染预测预报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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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
根据国家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网络,积极开展空气质量监测评价与预报,负责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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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游景区台风暴雨灾害 |
气象局 |
负责台风、暴雨等突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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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
做好防御准备,组织检查安全隐患,并及时将天气信息通过广播、告示等方式提示游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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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气象局 |
负责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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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列入建设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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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列入建设档案管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一、监督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权限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九)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气象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气象局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气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九)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管,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新(改、扩)建防雷装置建设、施工和检测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新(改、扩)建防雷装置是否符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防雷装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涉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设施)的防雷装置,按现行国家有关防雷标准进行设计;
3、应当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前是否委托经气象局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4.防雷装置设计是否委托气象局认可的防雷专业机构进行设计技术评价,是否根据设计技术评价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防雷设计,取得合格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5.国家气象观测站等场所和气象探测设施周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防雷装置是否未经气象局审核同意就交付施工,未经气象局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未委托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符合设计技术评价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外省单位承接我省区域内防雷工程是否经省气象局备案;
7.防雷装置施工过程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隐蔽工程跟踪检测是否到位,是否及时提出施工隐患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8. 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经省气象局备案;
9.项目竣工时,是否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10.项目投运前,是否按规定取得防雷装竣工验收意见书或相关备案手续。
11.防雷装置建成投入使用后,是否落实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存在的防雷隐患的是否及时整改;
12.项目属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是否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13.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新(改、扩)建的防雷装置每年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
(二)对防雷检测单位或个人进行第三方回访;
(三)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新(改、扩)建防雷装置开展复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新(改、扩)建的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一)不定期进行取得许可单位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事后监管。
(二)不定期对“不再审批”项目开展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三)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管理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及防雷技术服务监管程序
1.对本辖区内新(改、扩)建防雷装置项目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城步苗族自治县新(改、扩)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目录档案”和“城步苗族自治县新(改、扩)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目录档案”;
2.对本辖区内新(改、扩)建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抽查4次,并做好记录。可采取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新(改、扩)建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变更和修改)技术评价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跟踪检测各环节资料等材料,督查新(改、扩)建的防雷装置是否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督查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对涉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要同时审查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审批材料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妨碍正常经营活动。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3.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新(改、扩)建防雷装置单位或个人建立“城步苗族自治县重点监管新(改、扩)建防雷装置单位或个人名单”,增加监管频次,加强全过程监管。
(二)第三方回访程序
1.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完成的防雷技术服务项目,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集中委托电信114号码百事通实施电话第三方回访;
2.对回访中反映的问题(包括回访不成功的单位),纳入上门走访范围,逐个跟踪调查核实,并根据走访调查情况确定回访结果;对服务不满意的项目,省局视情况派人上门回访。
3.回访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
(三)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四)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新(改、扩)建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及防雷技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况联合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相关防雷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于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安装或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或备案擅自施工的、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同意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或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未将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于违反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的,责任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检测资质;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的监管
为加强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资质单位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资质的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监管主要内容
是否向社会提供施放气球服务。
(二)获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监管主要内容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是否有效,原申请资质条件是否变动;
2.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施放气球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有无直接开展施放气球业务;
3.有无超越核准的施放气球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施放气球服务活动;
4.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有无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5.有无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施放气球资质证书、资格证书;
6.施放气球资质年检是否合格;
7.每次实施的施放气球活动是否经气象主管部门许可,是否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
8.进行施放气球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9.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10.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11.在施放气球过程中,是否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2.是否将施放气球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13.有无按规定建立施放气球档案;
14.是否经整改合格后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施放气球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抽查或专项检查;
(二)对施放气球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施放气球单位开展复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施放气球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施放气球经营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发证,并作出严肃处理。
(二)不定期进行取得许可单位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施放气球活动事后监管。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统一实施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施放气球单位监管程序
1.对本辖区内从事施放气球的单位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新宁县施放气球单位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划分为“城步苗族自治县通过资质认定施放气球单位名单”(简称有资质施放气球单位名单)和“城步苗族自治县未通过资质认定施放气球单位名单”(简称无资质施放气球单位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3.对获证施放气球单位按照计划每年至少监管一次,并做好记录。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施放气球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其在核准范围开展施放气球业务、保持施放气球专业能力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其中应安排1名施放气球专家参与检查。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妨碍施放气球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对发现未取得资质而开展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放气球单位建立“城步苗族自治县重点监管施放气球单位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二)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三)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施放气球活动投诉、举报或航空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联合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施放气球单位取得施放气球资质后不能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书。
施放气球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原许可机构予以撤销。
施放气球单位违法从事施放气球活动予以依法查处。
(一)对于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许可的监管
为加强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当次许可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监管主要内容
是否向社会提供施放气球服务。
(二)取得许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监管主要内容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是否有效,当次施放气球活动是否经气象局许可;
2.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及时向原许可机构报告;
3.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擅自更改;
4.进行施放气球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5.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6.施放气球的地点是否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是否存在碰撞、摩擦和缠绕情况等;
7.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是否设置识别标志;
8.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9.施放系留气球的,是否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严禁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
10.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是否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11.施放的系留气球是否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是否确保系留牢固;
12.施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13.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14.在施放气球过程中,是否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或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5.有无按规定建立施放气球档案;
16.是否经整改合格后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施放气球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抽查或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施放气球单位开展复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施放气球单位的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施放气球经营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不定期进行取得许可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施放气球活动事后监管。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统一实施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施放气球活动监管程序
1.对本辖区内开展的施放气球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城步苗族自治县施放气球活动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对“基本档案”划分为“城步苗族自治县通过许可施放气球活动目录”和“城步苗族自治县未许可施放气球活动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3.对获许可施放气球活动按照计划每年至少开展抽查监管一次,并做好记录。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施放气球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其是否在核准范围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以及施放气球专业能力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其中应安排1名施放气球专家参与检查。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妨碍施放现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对发现未取得许可而开展的施放气球活动及时进行查处。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施放气球单位建立“城步苗族自治县重点监管施放气球单位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
(二)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三)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施放气球活动投诉、举报或航空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联合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相关施放气球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一)发现系留气球现场无人值守的,应立即联系施放单位,责令其立即派专人值守;联系不上或情况紧急的,可采取回收气球等相应措施,终止本次施放活动。
(二)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应责令施放单位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证或者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文件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湖南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作为全省气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在省气象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气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天气预报 |
每天定时发布的全县天气预报信息,内容包括:未来3小时短时临近预报、3天短期预报、一周天气预报,未来3天内乡镇精细化预报等。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气象局 |
0739-7361385 |
2 |
天气实况 |
全县各乡镇24小时内整点天气实况信息,内容包括:温度、降水、相对湿度、风向、风力等。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气象局 |
0739-7361385 |
3 |
天气灾害预警 |
根据天气情况,不定期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气象局 |
0739-7361385 |
4 |
农业气象 |
定期发布的农业气象旬报、月报、年报,农业气象旱涝分析,农业气象专题分析,农用天气预报,春播天气、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的系列服务。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气象局 |
0739-7361385 |
5 |
气象证明 |
根据气象观测资料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天气实况证明材料。按照有关法律要求,提供数据仅限单站(距离灾害发生地最近的气象站点)且时间跨度不超过15天,要素包括:温度、降水、湿度、气压、风向、风速,时间精度在1小时及以上。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气象局 |
0739-7361385 |
6 |
气象科普 |
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气象科普知识宣传与普及。包括网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变化、气象百科、天文地理等知识,还有网络科普挂图、科普图书等。 |
城步苗族自治县气象局办公室、减灾科 |
0739-7361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