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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3-0000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3〕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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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3-00001
城政发〔2023〕31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区、林地、荒山、草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森林高火险期:禁火期内三级及以上森林高火险天气时段(以县森防指发布的预警报为准)。
四、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烤火取暖、生火野炊、吸烟、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积肥、烧田埂草、烧果枝、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其他野外用火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五、因造林抚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用火前一天必须向县森防办报备,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八、违禁责任:
(一)凡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工作人员(含村组干部)渎职失职的,一律依法依规问责。
(三)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森林火险火情,应立即拨打 119 报警电话。县森防指设立举报有奖制度。
九、《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有效期五年,即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