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7-00021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930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7〕27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6-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6-28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2-06-28

CBDR-2017-00021   


城政发〔2017〕27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

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我县生态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保护渔业资源。

二、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灯光诱鱼和使用拦江网(抬网)、迷魂阵等禁用渔具进行作业。

三、严禁非法制造和销售炸鱼、毒鱼物资、电捕工具(装备)、禁用渔具及发布此类广告。

四、在县境内天然水域(包括水库)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

五、实行禁渔期制度。每年3月20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在禁渔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境内天然水域(包括水库)以任何方式捕鱼。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县环保、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凡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凡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理。

九、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县渔业的持续有序发展。

十、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和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奖励举报人400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7361231。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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