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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0-00020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0〕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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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20-00020
城政发〔2020〕34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发展环境,促进全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湖南省渔业条例》和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捕期限
从2020年11月1日起截止至2030年10月30日,全面禁止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暂定十年);
二、 禁捕区域
城步苗族自治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包含水库);
三、禁捕内容
1.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捕水域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放网、撒网等常规渔业捕捞。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保持垂钓总体规模合理,钓具数量原则上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严禁在县内禁捕水域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禁休闲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2.禁用工具包括: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抬网、滚钩、底拖网、迷魂阵、拦江网、布围子、虾阵、二密网、麻布网、放涵筒、塞春湖、使用机动船拖带铁爪耙捕捞等有害渔具。
3.禁用捕捞方法包括:炸鱼、毒鱼、电鱼、鸬鹚、水獭捕鱼;拦河、拦湖截捕或在渔类洄游通道及闸门上套网捕鱼;使用矮围子捕鱼(泥围子、塞岔)等。
4.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违反者一律予以没收禁用渔具,并依法进行处罚。
5.严禁收购、运输、销售、加工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捞到的渔获物;严禁以“长安河鱼”“威溪河鱼”“白云湖鱼”“野生河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将追溯渔获来源渠道,对违反者一律予以没收渔获物,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法律责任
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禁捕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禁捕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禁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非法捕捞、生产性垂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属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水利局:7361372;县公安局:110;县森林公安局:7361345;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736868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7361416。)
五、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