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改装车辆“马槽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法改装车辆“马槽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8-00008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947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8〕11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4-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4-11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18-06-16

CBDR-2018-00008    

城政发〔2018〕11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非法改装车辆“马槽车”专项

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源头治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决定于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非法改装车辆“马槽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的栏板高度必须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规定。凡不符合标准限值的非法改装货车、非法改装农用车,或者货箱自行切割不彻底留有高立柱的车辆,均属“马槽车”, 均为此次行动清理整治对象。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使用“马槽车”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凡是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车主必须于2018年4月30日前自行恢复原状。

三、严厉打击假证假牌、非法改装、小吨大标、大吨小标等违法行为。对车辆维修厂和车辆改装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一律采取顶格处罚、停产整顿等强硬措施;对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非法车辆改装的,经处罚仍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车辆改装、拼装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在期限内仍不恢复车辆原状的货运车辆,除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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