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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0-00021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0〕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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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0-00021
城政发〔2020〕35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了严防森林火灾,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我县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划分
(一)森林防火期: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为全县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三级(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预警预报为准)及以上森林火险天气时段。
(三)森林防火区域:全县所有山林及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四)森林高火险区:所有有林地、灌木林地、蔬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及距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以下行为:
(一)上坟烧纸钱、烧香点蜡烛等;
(二)燃放烟花炮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
(四)烧田埂、稻草、桔梗、草皮灰、树叶等可燃物;
(五)吸烟、野炊、烧烤、明火照明等;
(六)烧火取暖、烧火狩猎、烧蜂熏蛇等;
(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行为。
三、严格管理生产性野外用火。因造林抚育、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森林高火险区在森林高火险期时,森林处于火灾危险紧急状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违反本《禁火令》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工作人员(含村组干部)渎职失职的一律依法依规问责。
七、本《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举报电话:0739-7361683 12119 110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