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征十留一”留地安置政策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征十留一”留地安置政策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9-00007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18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9〕10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4-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4-12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4-04-12

CBDR-2019-00007


城政发〔201910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征十留一”留地安置政策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强化土地管理,化解“留地安置”矛盾,规范全县征地拆迁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我县自2013年以来征收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实行的“征十留一”留地安置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所有新立项尚未开始征地的项目一律取消“征十留一”留地安置政策。

二、在本通告下发之日前已经立项并着手征地且明确执行“征十留一”留地安置政策的项目(含安置区),该政策延续至2019630日(以签订征地协议日期为准)。201971日起,该类情况的征地亦一律取消“征十留一”留地安置政策,本年度内按过渡期政策执行。

三、县人民政府同意过渡期(过渡期为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91231日)设立征地奖励机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执行“征十留一”留地安置政策的征地除征地补偿金之外按水田3.5万元/亩、旱土2.5万元/亩、林地2万元/亩的标准进行奖励,公证丈量的不享受奖励政策。自202011日起,全县所有项目严格按国家、省、市的征地拆迁政策执行。

四、本通告下发后,不得再新增留地安置区,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再批准新增留地安置区的建设。正在建设的留地安置区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五、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安置地。县自然资源局要迅速摸清“征十留一”留地安置的底子。留地安置区落实以后,县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儒林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居(社区)以及相关指挥部负责预留到位。所有预留地原则上只能预留到村组,预留地由村组依法依政策管理和经营,所有的预留处置方案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留地安置区预留后剩余的土地作为县人民政府的储备用地。

六、本通告下发后,所有征地一律不再进行宅基地、预留地、安置房等实物安置;确需安置的拆迁户,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迁建安置的办法予以安置。

七、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房等违规违法行为。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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