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施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施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8-000012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02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8〕17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5-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5-31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3-05-31

CBDR-2018-000012

城政发〔201817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施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

为加强对我县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施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农业局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帐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帐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国家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二、目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在201881日之前依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20188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联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全县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规范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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