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8-00003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797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8〕5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1-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1-31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3-01-31

CBDR-2018-00003   


城政发〔20185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改制射钉器、射钉弹。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五、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保管、使用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六、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七、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有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和提供涉枪涉爆线索,动员、规劝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为其严格保密。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07397361252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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