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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7—00036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17〕4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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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17—00036
城政发〔2017〕49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苗和松木及其制品
检疫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我县林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松苗、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县外调入松木(包括松苗)及其制品(包括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地坪架、托盘、垫木等),调入单位或个人须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入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经我县边界木材检查站(检疫检查站)审验确认后,方可凭调出地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及相关手续调入,并应在货到次日起3日内报请县林业局森保股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通过货运、托运、邮寄等途径调出本县的松木及其制品,所有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先经县林业局检疫合格后,到辖区林管站开具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再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方能办理承运或收寄手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随货运寄。
三、严禁施工单位携带松木包装物上山作业,因分拆包装物困难必须携带作业的,需经县林业局同意,并派当地林管站工作人员上山监督,施工结束后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区)调运松苗、松木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来自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区)的松苗、松木及其制品,要及时报告县林业局(电话:7361018,7361762)。
五、各木材检查站(检疫检查站)要切实做好调运松苗、松木及其制品检疫检查,发现疫情的应采取隔离措施,就地进行除害处理,无法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县林业局要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县林业局对下列松木及其制品,依法采取查封、没收、销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
(一)来自疫情发生区又无《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未办理运输证件,擅自调运的;
(三)其他违法调运或来源不明的;
(四)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存放、携带、调运、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
七、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由县林业局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