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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9-00006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19〕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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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19-00006
城政发〔2019〕8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打造文明卫生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零时起,禁止在县城建成区禁炮区范围内(以下简称禁炮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炮区范围
禁炮区范围为:行政中心荣昌路—S219线—土溪冲—土溪大桥—S219(旧)—城南社区—玻璃厂—醒狮楼—县一中—白云洞景区—塘冲口—大龙井—青瓦窑—石板桥—白云大道—长安路—文体中心—县职业中专(以上区域所包围的城市建成区,具体详情见禁炮区范围图)。
三、禁炮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宣传并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由城管部门处500—2000元罚款,并对违规行为现场录像,在县电视台公开曝光。在街道、车站、广场、公园、人口集中的小区等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违反本通告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国家工作人员(含社区干部)、党员要带头履行本通告的规定,发现禁炮区内街道、车站、广场、公园、人口集中的小区等公共场所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劝止和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含社区干部)、党员在禁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务)处分。
六、禁炮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所属工作区、生活区发生2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该单位当年综合治理、文明卫生工作评为不合格单位;一个年度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对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综合治理工作专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七、禁炮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2人次及以上的,该单位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卫生工作评为不合格单位。
八、对禁炮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劝止和举报。对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投诉的首位举报人,在举报查实后,按每次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举报电话: 12345、7355358、110。
九、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