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CBDR-2017-00035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17〕48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17-00035
城政发〔2017〕48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儒林农贸市场片区实施综合整治的
通 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搞活商贸流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儒林农贸市场片区实施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儒林农贸市场设施简陋,年久失修,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儒林农贸市场片区实施综合整治。综合整治范围包括该片区内的县市场管理中心、县供销联社、县湘运公司、县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及其下属公司所有的门店。
二、县市场管理中心管理的儒林农贸市场内所有经营商户已于2017年11月5日前搬离。县供销联社、县湘运公司、县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及其下属公司所有的门店经营户违规搭建的临时构筑物、遮雨棚等在2017年11月30日前基本拆除,现尚未拆除的,由县城管部门会同县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强制拆除。2017年12月31日前上述单位门店的经营户必须全部搬离,经营门店产权单位一律不得再续签、新签租赁合同;同时取缔所有的占道经营及流动摊担经营行为。
三、县工商、商务、市场管理中心等部门及新儒林综合大市场要积极为有意愿到新儒林综合大市场经营的商户提供优质服务,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及新儒林综合大市场对经营户要提供优惠租赁待遇,新儒林综合大市场经营户的子女凭其父母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县城就读享受儒林镇居民同等待遇。
四、对儒林大道及其周边道路实行严格管理,所有的流动摊贩必须到新儒林综合大市场内指定的经营场所及县城管部门指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自2017年12月8日起,县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全面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未进入新儒林综合大市场等城管部门指定场所经营的流动摊担一律强制取缔。
五、各经营户、摊主及有关从业人员应主动搬迁并配合县城经营秩序整治工作,自觉进入新儒林综合大市场等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经营。对不服从管理,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7年12月8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