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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9-00005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1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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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19-00005
城政发〔2019〕7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县城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4月1日起在县城城区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东至双井村,南至城南社区,西至土溪冲,北至高速收费站路口。
三、县人民政府在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边缘统一设置警示标志。
四、禁燃区内禁止燃烧用的高污染燃料的类型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以外燃用的煤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煤焦油
3.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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