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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1-00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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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1-00003
城政发〔2021〕12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的
通 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辖区行政复议职责。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以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司法局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统一受理,统一审理,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2021年6月1日以前,依照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的规定由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
四、2021年6月1日以前,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跨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后,申请人在2021年5月31日以后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向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其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有关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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