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8-00023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09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8〕29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0-2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0-28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3-10-28

CBDR-2018-00023 

城政发〔201829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违法违规建筑予以拆除。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均属违法建筑。

  二、严格按照“新必拆、八先拆”的总体要求控新拆旧。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顶风抢建的违建必先拆;影响安全的违建必先拆;典型重大的违建必先拆;影响环境的违建必先拆;妨碍建设的违建必先拆;侵占耕地的违建必先拆;农户建新不拆旧必先拆;党员干部的违建必先拆。凡未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依法拆除后的违法建筑,必须保持现状不得再进行建设。凡继续动工建设的,相关执法部门将进行从重并依法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其供电、供水。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村委、居委干部等)如存在违法建筑行为的,务必自行主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一经发现,除强制拆除外,由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恶意阻挠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违建举报电话:0739—7355358。违建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保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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