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20-00011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32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20〕19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5-18 效力状态: 有效期至:2025-05-18

CBDR-2020-00011

城政发〔202019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预防控制狂犬病。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管、免、灭”综合管理。城区养犬需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免疫,再持免疫证明到县兽医主管部门办理防疫合格证。经批准允许喂养的犬只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各乡镇(场)农村居民和单位需要养犬的,应到所在乡镇(场)动物防疫机构进行免疫并办理免疫证。

二、从202061日起,县城区凡未经免疫、未发免疫证、未办理准养证、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的犬只,一律由县城管部门强制扑杀。农村未免疫的犬只,由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扑杀。扑杀、病死的犬只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销售与食用。

三、食用犬及其加工产品必须经县兽医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交易和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犬只,禁止运输、交易和屠宰。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犬类管理工作,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犬类管理由所在地社区具体负责,农村居民犬类管理由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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