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CBDR-2022-00006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2〕19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2-00006
城政发〔2022〕19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通 告
全县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深刻吸取湖北十堰“6·13”、辽宁大连“9·10”、辽宁沈阳“10·21”等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我县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关事通告项如下:
一、安装对象:全县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使用燃气的工矿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的仓储场所、带有经营性质的餐饮场所以及企事业机关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二、报警装置的选型和安装技术要求:《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器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安装的报警器应具备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小型以上规模的餐饮单位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的报警器应同时具备远传功能。
三、安装方式:由供气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报警装置安装维修资质。
四、安装时间:自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前。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特此通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