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十万古田保护区实行禁牧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十万古田保护区实行禁牧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7—00034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791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7〕45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10-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10-31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2-10-31

CBDR201700034

  

城政发201745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十万古田保护区实行禁牧的

   

为切实加强我县十万古田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与保护,加快推进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十万古田保护区实行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111日起,对十万古田保护区实行全面禁牧。具体禁牧范围为:东至湖广边界(自金紫山林场林道尽头经筲箕托至饭砣石);南沿湖广边界至高子坪(自饭砣石经白沙坪和五排岭沿蓬洞老山横岭以南、大河村竹林以上的灌木林边缘到蛤蟆冲到高子坪);西自高子坪至坳岭(经大铁匠、犁壁界至青石岩界的岩砍直至坳岭村矮岭);北至坳岭村的矮岭荒山。

二、任何集体和个人均不得在上述禁牧范围违规放牧牛、

羊、马及其它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凡在禁牧区放养的牛、羊、马及其它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必须在20171110日前迁出禁牧区域。任何集体、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迁出。对拒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迁出。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牧区造成生态资源破坏的牛、马、羊等草食动物予以扣留,养殖户除承担民事赔偿外,还需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四、县林业、水利、公安、畜牧等行政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禁牧区行政执法,切实加强禁牧管理和监督,确保生态资源安全。对监管不力、工作力度不大、禁牧无成效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故意寻衅闹事、谩骂殴打禁牧工作人员的放牧者及其他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十万古田保护区的义务和责任,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和控告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举报电话:汀坪乡政府:7430099、白毛坪乡政府:7411388、县公安局:7361252、县林业局:7361762、县森林公安局:7361345、白云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7369376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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