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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1-00005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1〕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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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21-00005
城政发〔2021〕16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加油站经营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管理,遏制涉暴涉恐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加油站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油站是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润滑油的专门场所。县内加油站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
二、加油站原则上不能销售散装汽油,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属单位购买的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属个人购买的须提供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加油站和工作人员应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并如实登记购买散装汽油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内容。
三、加强对加油车辆(含摩托车)的监管。严禁向无牌无证、改装改型(含加装太阳伞)等违法车辆加油;严禁向驾驶人无证驾驶、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驾驶的车辆加油。凡违反规定擅自为上述车辆加油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加油站的监管。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督,履职尽责,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加油站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列入重大隐患单位督促整改,并列入不守诚信单位系统管理;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广大市民特别是司乘人员要积极配合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凡在加油站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经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