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CBDR-2020-00012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33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20〕21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5-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5-21 效力状态: 有效期至:2025-05-21

CBDR-2020-00012

城政发〔202021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521

城步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4乡镇(场)机构及职责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安全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5.3奖励与责任

6.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2 预案制定与实施

  7.附 件

    7.1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7.2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3应急预案体系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机理、过程和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公共安全科技研发,依法实施应急管理,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技化。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全体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职责为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委办公室承担县应急委的工作,负责县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县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县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教培训等工作。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乡镇(场)机构及职责

  乡镇(场)人民政府设立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办事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确定。

  村、社区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和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预测预警系统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综合分析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应急委应会同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单位)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并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县人民政府。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批准。预警信息要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1.3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乡镇(场)、村(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其他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驻县部队、武警等根据应急需要,按规定协助开展先期处置。

3.2.2 信息报告和通报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迅速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民政府于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县应急委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批示或指示要及时传达给有关乡镇(场)和部门(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存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有可能转化为突发事件的信息,也应及时上报。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等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县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工作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3.2.3应急响应

  对于一般以上的突发事件,以及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乡镇(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县应急委统一指挥处置。

  3.2.4指挥与协调

  需县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处置。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场)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场)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跨县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联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3.2.5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等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4)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6)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3.2.6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3.3恢复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总结与评估

  县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报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应急委办公室要组织县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发生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县人民政府。

  3.3.3恢复重建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县、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需要县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省、市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县委宣传部新闻组,按照《城步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县、乡镇(场)两级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县、乡镇(场)两级人民政府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财力保障

  县、乡镇(场)两级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县性一般以上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物资保障

  县、乡镇(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相关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县、乡镇(场)两级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县、乡镇(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县交通运输、公路、交警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县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社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8安全防护

  县、乡镇(场)两级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或结合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进行建设。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县、乡镇(场)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县、乡镇(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4.9通信保障

  县发改、通信、文旅广体、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通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各应急指挥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各应急队伍应当至少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

  4.11科技支撑

县、乡镇(场)人民政府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防范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应急委办公室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综合性应急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县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采(选)矿区、冶炼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和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规模企业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5.2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应急委办公室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资料,编印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应急宣传。

  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定学校应急知识教育规划,并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

    县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场)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奖励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在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附 件

  7.1县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电力、石油安全事故和医药用品保障等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建立,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负责粮食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粮食保障工作;负责经济安全中物价稳定应急工作和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生应急知识常识的教育工作;负责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县公安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公众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和抢险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储备防汛抗旱物资,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军用火工产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应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做好灾区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供气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供气保障工作;协助公安、交警维护城内防洪救灾现场应急秩序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建设项目资金。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应急工作中先进典型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公共交通保障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运输保障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情、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做好林区汛期漂木的管理、处理工作;紧急防汛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指导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和成品油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监督管理灾区产品质量;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冰冻雨雪灾害应急工作,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县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的应急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县外侨办、县台办:负责涉外涉侨涉台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外涉侨涉台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负责突发事件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县通信部门:负责各类应急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石油供应部门:负责各类应急中的石油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县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县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县红十字会:参与各类应急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救援等。

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非法集资、银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督促各保险公司开展应急保险推介和理赔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涉及景区、景点的其他应急工作。

县公路局:负责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公路保障工作。

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负责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工作。

7.2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圆角矩形标注:  突发事件发生

预警信息

(乡镇(场)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

                                                          

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信息反馈

                               

上报市人民政府

流程图: 决策: 信息报告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办)
                                                启动

向县有关部门或乡镇(场)人民政府传达领导指示

                           

                

                 根据预案规定,经县应

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运作

                          急委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

(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



县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及专家



                        






应急结束





善后处置      

                         

                                             


恢复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

                               

                             

    7.3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步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县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县部门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类突发事件制定的,由本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应对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发布,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乡镇(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乡镇(场)应急预案)。乡镇(场)应急预案是各乡镇(场)人民政府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乡镇(场)总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场)应急预案由乡镇(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乡镇(场)总体(综合)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等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有关部门审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7.3.1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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