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白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通航水域管理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白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通航水域管理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7-00029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788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7〕40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7-09-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9-20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2-09-20

CBDR-2017-00029    


城政发〔201740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白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及通航水域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白云水库饮用水源水质和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白云水库水域为通航水域,为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禁止在白云水库航道、码头游泳。

四、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安全生产和环保、县地方海事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经查实,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交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白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通航水域管理工作的跟踪宣传报道,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曝光。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的义务,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7361415(县安全生产和环保局),7365126(县地方海事处)。                              

                

城步苗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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