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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0-00010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0〕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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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20-00010
城政发〔2020〕18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湖南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国家、湖南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侵占和破坏。
二、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30日止,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射钉枪、弹弓、猎套、粘网、猎夹、捕鸟器、毒药、麻醉枪、爆炸物、捕蛇笼(箱、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投毒、麻醉、电击、电子诱捕、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巣毁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犬捕、捡蛋和机动车追赶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非法猎捕、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制作、出售猎捕野生动物的气枪、猎枪(包括利用火药击发的改良枪具)、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铁夹、粘网及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野生动物安全的狩猎装置和工具。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定情形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七、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对发现非法猎捕或杀害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电话:县林业局:7361762,县森林公安局:7361345)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