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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1-00007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1〕3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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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1-00007
城政发〔2021〕39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划分: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三级(以省森防指发布的预警报为准)及以上森林火险天气时段。
(三)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山林及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
(四)森林高火险区:所有林地、灌木林地、蔬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苗圃地及距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以下行为:
(一)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地);
(四)烧田埂、稻草、桔梗、草皮灰、树叶等可燃物;
(五)吸烟、烧烤野炊、点火取暖及照明等;
(六)烧火狩猎、烧蜂熏蛇等;
(七)其他野外用火及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严格管理生产性野外用火。因造林抚育、防治病虫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备,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在高火险区和高火险期内,森林处于火灾危险紧急状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野外用火的,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场)、村(社区)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报警电话:0739-7361683,12119。对危及住房的森林火灾,应同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报警电话:119。
六、凡违反《禁火令》野外用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负有森林防火职责的工作人员(含村组干部)渎职失职的,一律依法依规问责。
八、《禁火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 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