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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0-0001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0〕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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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0-00013
城政发〔2020〕2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决定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以下简称“限制作业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限制作业区范围
东至双井村,南至城南社区,西至城西村,北至杨家将村高速收费站路口(详见限制作业区四至图)。
三、实施内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低于第三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限制作业区范围内进行作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限制作业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鼓励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选用电动、气动工程机械。
(三)禁用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
(四)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排放标准的方可使用。
(五)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工程需要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作业区限制。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