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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8-00025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18〕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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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18-00025
城政发〔2018〕32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
为完善县中心城区功能配套,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对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具体征收范围以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用地规划图为准),县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原民贸一局)、县五交化公司、县饮食服务公司、县汽车南站、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生资公司等单位及私人在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和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严禁被征收人在本通告发布之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装饰、装修、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和门面到期或未到期,一律不得再出租和转租。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开始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及集中签约时间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被征收人如对征收通告不服的,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完善城区功能配套,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进行改造,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和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该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法律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68号)
(四)《城步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城政发〔2018〕7号)
二、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征收范围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以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用地规划图为准(详见附图),包括县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原民贸一局)、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县饮食服务公司、县汽车南站、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生资公司等单位及私人的房屋。
四、征收主体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
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征收协助单位
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县供销联社、县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县税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儒林镇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征收实施时间
自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
八、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的方式
对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社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房屋中附属物、装饰装修部分一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办公及生产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房屋征收办、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征收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项目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的补偿,由依法选定的第三方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生产性、经营性用房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它物资的补偿,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等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第三方房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房屋征收办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遵循“先签者,先选房”的原则,在候选安置房源中选房,县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三)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九、房屋征收奖励标准及安置补助
1、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开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60天内(含60天)与县房屋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再按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搬迁房屋奖。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签约和搬迁奖。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集中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集中签约限时奖励:
在第一个时间段(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开始签约的第1-15日内),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承诺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在第二个时间段(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开始签约的第16-30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主体评估价格)的10%给予奖励。该奖励金额在搬迁腾空房屋后支付。超过上述时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在上述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日核减奖励金额的10%,核减完为止。
非住宅房屋,不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政策。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我县规划区范围内选购新建商品房的,凭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商品房网签合同和契税发票领取购房安置补助。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90㎡以内(含90㎡)的,按每套(座)6万元标准补助;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过90㎡的,超过部分按30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每套(座)最高不超过8万元。
非住宅房屋,不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政策。
十、征收实施步骤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定一家房屋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备选库中随机公正确定房屋评估机构。
(二)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主体、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进行勘查评估,送达评估结果,并予公示。
(三)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城政发〔2018〕7号文件相应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四)征收签约期限:征收签约由县房屋征收办确定并公告。
(五)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签约,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买卖、交换、继承、析产、赠与、抵押、出租;
4、违章搭建、突击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增加补偿与安置的行为。
(三)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出租方负责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超过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尚未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有关按时签约的奖励。
(七)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和补助政策。
(八)办公及生产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源由县房屋征收办予以在县城规划区内安排,且被征收人应与县房屋征收办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计算、结清差价。被征收人不接受县房屋征收办安排的房源又不接受货币补偿方式,则视为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征收补偿,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奖励和补助政策。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城步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城政发〔2018〕7号)相应规定执行。
(十) 县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原民贸一局)、县五金交电化工公司、县饮食服务公司、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县供销社、县生资公司等国有企业单位的补偿安置遵照县委县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执行。
十二、实行征收信息公开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公开征收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调查的基本情况、安置情况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