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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2-00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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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2-00003
城政发〔2022〕6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管理县城规划区内经营行为的
通 告
为推动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文明城市水平,有效促进市场繁荣,方便居民生活,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取缔马路市场,禁止占道经营等损害城市形象的经营行为。规范管理县城规划区内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临街门店严禁货物出店经营和占道经营。
二、在湘西南大市场、八角亭第一转盘西侧、县第一民族中学附近设立了便民交易点,在原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楼处设置了临时交易点从事蔬菜、活禽、肉类、水产类的经营者可自主选择便民交易点和临时交易点进行交易。严禁在市场、便民交易点、临时交易点、商场(店)外进行蔬菜、活禽、肉类、水产类及其他自产自销类商品交易。所有经营者必须按照行业划分有序经营。
三、所有在新儒林农贸综合大市场有租赁摊位的各类经营者,必须在市场内进行经营。新儒林大市场周边区域(南至原造纸厂沿线,东至县农水局,北至中心路,西至南山大道)沿线商铺不得经营蔬菜、活禽、肉类、水产。
四、县城规划区内儒林大道、新田路、城东路、民族大道不得进行活禽买卖、宰杀、销售。
五、严禁在新儒林农贸综合大市场四周道路违规停放机动车辆。
六、县城规划区所有洗车业主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并自行将经营污水接入下水道,否则不得从事洗车服务。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儒林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