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渔业资源行为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渔业资源行为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8-00019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07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8〕25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9-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9-20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3-09-20

CBDR-2018-00019  

城政发〔201825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渔业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全河长制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渔业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使用地笼网、迷魂阵、滚钩等非法捕捞工具进行捕捞渔业资源。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或使用非法捕捞工具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及炸药、毒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禁止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等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等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部执法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县河长办、环保、海事、畜牧和公安等部门(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水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积极主动配合渔政管理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渔政:0739736123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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