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CBDR-2018-00019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18〕25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18-00019
城政发〔2018〕25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渔业资源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全河长制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渔业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使用地笼网、迷魂阵、滚钩等非法捕捞工具进行捕捞渔业资源。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或使用非法捕捞工具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及炸药、毒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禁止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等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等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部执法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县河长办、环保、海事、畜牧和公安等部门(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水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积极主动配合渔政管理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渔政:0739-7361231。)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