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茶树保护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茶树保护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20-00015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36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20〕28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9-2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9-27 效力状态: 有效期至:2025-09-27

CBDR-2020-00015


城政发〔202028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古茶树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对我县县域范围内古茶树保护管理,促进古茶树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古茶树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古茶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树龄50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

二、严禁擅自砍伐、移植、运输古茶树;严禁对古茶树掘根、剥皮;严禁对古茶树使用生长调节剂;严禁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使用明火;严禁擅自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严禁擅自对古茶树蟠扎、雕刻、台刈。

三、因科学研究或者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茶树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三)采矿、探矿;

(四)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五、禁止境外人员、机构采集或者收购古茶树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职责,致使古茶树受到损害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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