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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0-00002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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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0-00002
城政发〔2020〕2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儒林镇等7个建制镇基准地价
更新成果和加强地价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为确保我县土地级别与价格体系适应城市建设与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我县组织相关部门对城镇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编制了《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技术报告》,于2019年10月24日经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全县地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政府进行土地资产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价格、规范土地出让等交易行为的基础,也是政府制定各种土地税费政策、控制出让底价,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的主要依据。今后凡涉及城步县城区、建制镇及各乡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联营入股、企业兼并、破产拍卖、清产核算、处置等行为,应以此基准地价为标准,结合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条件、不同时日,运用正确的修正系数,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评估土地价格。
二、以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营利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
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依法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按照不同土地用途、级别、用地规划条件的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价款。商业、娱乐、旅游等经营性用地按50%补缴土地价款,工矿仓储等用地按25%补缴土地价款。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转让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依法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按照不同土地用途、级别、用地规划条件的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价款,商业、娱乐、旅游等经营性用地按50%补缴土地价款,工矿仓储等用地按25%补缴土地价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按新用地规划条件出让,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差额的100%全额补缴土地价款。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年限未达到法定最高年限或者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按续期后出让年限的现时评估地价与剩余出让年限的现时评估地价之差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价款。商业、娱乐、旅游等经营性用地按50%补缴土地价款,工矿仓储等用地按25%补土地价款。
5.提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按下列办法补缴土地价款:
(一)因提高容积率收回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的,按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款全额缴纳。
(二)因非企业原因批准提高容积率的,按提高容积率条件下的现时评估地价与原批准容积率条件下的现时评估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
(三)工矿仓储用地在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价款。
(四)2012年8月1日以前出让土地且已建成竣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提高容积率的,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后,按其实际容积率条件下的现时评估地价与原批准容积率条件下的现时评估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2012年8月1日之后出让土地且已建成竣工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提高容积率的,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后,提高容积率后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现时评估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
6.已出让宗地周围的零星地块不能进行单体设计和单独使用的,且符合规划的,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协议出让;涉及国有资产的,报批前还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照不同土地用途、级别、用地规划条件的评估价的100%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
7.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其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公开出让。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额缴入财政。
8.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其它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且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报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
9.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或者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应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
10.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以年为单位按当年基准地价的2%收取土地收益金。
11.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用途进行营利的,可按照不同土地用途、级别、用地规划条件的评估价的
5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12.城镇居民危房改造用地,应先报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其中不超过原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且不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按照不同土地用途、级别、用地规划条件的评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从事土地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经省自然资源
厅批准的合法资格,估价人员必须具有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
注册土地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员职称或证书。土地估价必须按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方法和此基准地价标准、比照
市场交易等情况进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当由
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评估期日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方法评估其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的价格,再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土地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结合政府产业政策,集体研究确定。基准地价修订的宗地地价,作为确定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之一。土地出让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土地矿产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五、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减、免、缓、返土地出让收入。
六、其他乡的商服、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参照临近建制的商服、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末级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七、本次基准地价成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儒林镇等6个建制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和加强地价管理的通知》(城政发〔2015〕4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附件:1.基准地价内涵表
2.城区级别范围表
3.城区基准地价表
4.建制镇基准地价表
5.建制镇级别范围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附件
一、基准地价内涵
表1 县城区基准地价内涵表
级 别 |
土地权利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 |
开发程度 |
估价基准日 |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
一 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年 |
2.0 |
70年 |
2.0 |
50年 |
1.0 |
50年 |
1.8 |
50年 |
1.0 |
五通一平 |
2019.4.1 |
二 级 |
40年 |
1.6 |
70年 |
1.6 |
50年 |
1.0 |
50年 |
1.4 |
50年 |
1.0 |
|||
三 级 |
40年 |
1.4 |
70年 |
1.4 |
50年 |
1.0 |
50年 |
1.2 |
50年 |
1.0 |
|||
四 级 |
40年 |
1.2 |
70年 |
1.2 |
50年 |
1.0 |
50年 |
1.0 |
50年 |
1.0 |
|||
注: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中的室内体育用地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指:体育用地(除室内体育用地以外的其他部分)、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2、五通一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红线内场地平整; 3、商服用地临街标准深度:20米(主干道)、18米(次干道)、14米(支路)。 |
表2 一等建制镇、二等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内涵表
级 别 |
土地权利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 |
开发程度 |
估价基准日 |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
一 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年 |
1.4 |
70年 |
1.4 |
50年 |
1.0 |
50年 |
1.4 |
50年 |
1.0 |
五通一平 |
2019.4.1 |
二 级 |
40年 |
1.2 |
70年 |
1.2 |
50年 |
1.0 |
50年 |
1.2 |
50年 |
1.0 |
|||
三 级 |
40年 |
1.0 |
70年 |
1.0 |
50年 |
1.0 |
50年 |
1.0 |
50年 |
1.0 |
|||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中的室内体育用地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指:体育用地(除室内体育用地部分)、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2、五通一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红线内场地平整。 |
表3 三等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内涵表
级 别 |
土地权利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 |
开发程度 |
估价基准日 |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使用年期 |
容积率 |
||||
一 级 |
出让土地使用权 |
40年 |
1.4 |
70年 |
1.4 |
50年 |
1.0 |
50年 |
1.4 |
50年 |
1.0 |
五通一平 |
2019.4.1 |
二 级 |
40年 |
1.0 |
70年 |
1.0 |
50年 |
1.0 |
50年 |
1.0 |
50年 |
1.0 |
|||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指: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中的室内体育用地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指:体育用地(除室内体育用地部分)、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2、五通一平: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红线内场地平整。 |
二、城区级别范围
表4 县城区土地级别范围描述表
级别 |
级别范围描述 |
一级 |
1、南山大道以西20米(新田路-巫水河路段)—新田路以北18米—城东路以东18米—青年路以南14米—儒林大道以东20米—巫水河所围成区域; 2、儒林大道(新田路-长安路路段)道路两侧各20米区域。 |
二级 |
1、新田路以南18米(南山大道往西至邮政局前路段)—沿规划城西路往北至交叉路口以西18米—南山大道以西20米—蓝玉路以北20米—白云大道以东20米—城步一中西侧道路以东14米往南延伸至巫水河边—巫水河所围成区域(除一级区域以外); 2、南山大道西侧20米线以西(新田路-风雨桥路段)与自然山体之间的象山龙园、城步县中医院等周边城市建成区域; 3、巫水河以南城南社区以及城南公园周边区域。 |
三级 |
1、环城西路(县玻璃厂-城西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路段)—城西路—西侧定级范围边界—黔峰路以北18米—南山大道以西20米—儒林大道以东20米—再沿黔峰路以北18米—东侧定级范围边界—沿规划道路往南东侧14米—城东山体—白云路南侧20米—神龙山庄公司前道路以南14米—白蓼州路以东14米—规划路以北14米—南部定级范围边界—巫水河所围成区域(除一、二级区域以外)。 |
四级 |
定级范围一、二、三级以外其他区域。 |
注:详见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三、城区基准地价
表5 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地类型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商服用地 |
2700 |
1837 |
1165 |
662 |
住宅用地 |
1100 |
768 |
630 |
520 |
工矿仓储用地 |
400 |
330 |
300 |
282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 |
842 |
571 |
460 |
361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 |
440 |
363 |
330 |
312 |
表6 县城区商服用地路线价表
单位:米、元/平方米
线路编号 |
线路名称 |
起点 |
终点 |
所在级别 |
级别价 |
道路类型 |
标准深度 |
路线价 |
L01 |
儒林大道1 |
巫水河 |
新田路 |
一级 |
2700 |
主干道 |
20 |
5525 |
L02 |
城东路1 |
青年路 |
新田路 |
一级 |
2700 |
次干道 |
18 |
4465 |
L03 |
南山大道1 |
巫水河 |
新田路 |
一级 |
2700 |
主干道 |
20 |
4735 |
L04 |
城南路1 |
南山大道 |
儒林大道 |
一级 |
2700 |
支路 |
14 |
4020 |
L05 |
青年路1 |
南山大道 |
城东路 |
一级 |
2700 |
支路 |
14 |
4620 |
L06 |
曾家井路 |
儒林大道 |
城东路 |
一级 |
2700 |
支路 |
14 |
4648 |
L07 |
广场路 |
南山大道 |
儒林大道 |
一级 |
2700 |
支路 |
14 |
4500 |
L08 |
红旗路 |
儒林大道 |
城东路 |
一级 |
2700 |
支路 |
14 |
4540 |
L09 |
新田路 |
南山大道 |
城东路 |
一级 |
2700 |
次干道 |
18 |
4460 |
L10 |
儒林大道2 |
新田路 |
民族大道 |
一级 |
2700 |
主干道 |
20 |
4480 |
L11 |
儒林大道3 |
民族大道 |
长安路 |
一级 |
2700 |
主干道 |
20 |
3840 |
L12 |
儒林大道4 |
S258 |
巫水河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3600 |
L13 |
S258 |
南山大道 |
儒林大道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3750 |
L14 |
城南路2 |
儒林大道 |
城东路 |
二级 |
1837 |
支路 |
14 |
3807 |
L15 |
城东路2 |
城南路 |
青年路 |
二级 |
1837 |
次干道 |
18 |
3840 |
L16 |
东门街 |
城东路 |
白云大道 |
二级 |
1837 |
支路 |
14 |
2755 |
L17 |
青年路2 |
城东路 |
白云大道 |
二级 |
1837 |
支路 |
14 |
2618 |
L18 |
白云大道1 |
东门街 |
新田路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3038 |
L19 |
中心路1 |
南山大道 |
城东路 |
一级 |
2700 |
次干道 |
18 |
5278 |
L20 |
双井路 |
儒林大道 |
白云大道 |
二级 |
1837 |
支路 |
14 |
2490 |
L21 |
中心路2 |
城东路 |
白云大道 |
二级 |
1837 |
次干道 |
18 |
3852 |
L22 |
白云大道2 |
新田路 |
蓝玉路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3268 |
L23 |
儒林大道5 |
长安路 |
蓝玉路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3300 |
L24 |
八角路 |
南山大道 |
儒林大道 |
二级 |
1837 |
支路 |
14 |
3456 |
L25 |
南山大道2 |
新田路 |
民族大道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3780 |
L26 |
南山大道3 |
民族大道 |
蓝玉路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3000 |
L27 |
民族路 |
南山大道 |
白云大道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3850 |
L28 |
兴业路1 |
南山大道 |
儒林大道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2700 |
L29 |
兴业路2 |
儒林大道 |
连峰路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2860 |
L30 |
长安路 |
南山大道 |
儒林大道 |
二级 |
1837 |
主干道 |
20 |
2622 |
L31 |
荣昌路 |
南山大道 |
儒林大道 |
二级 |
1837 |
次干道 |
18 |
2500 |
L32 |
儒林大道6 |
蓝玉路 |
白云大道 |
三级 |
1165 |
主干道 |
20 |
2000 |
L33 |
南山大道4 |
蓝玉路 |
白云大道 |
三级 |
1165 |
主干道 |
20 |
1780 |
四、建制镇基准地价
表7 建制镇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建制镇等别 |
建制镇名称 |
用地类型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等镇 |
西岩镇 |
商服用地 |
1060 |
660 |
400 |
住宅用地 |
660 |
460 |
360 |
||
工矿仓储用地 |
317 |
284 |
214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 |
560 |
370 |
280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 |
380 |
300 |
220 |
||
二等镇 |
茅坪镇 |
商服用地 |
798 |
600 |
380 |
住宅用地 |
595 |
420 |
355 |
||
工矿仓储用地 |
293 |
251 |
205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 |
530 |
356 |
265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 |
350 |
280 |
210 |
||
三等镇 |
五团镇、丹口镇、长安营镇、白毛坪镇 |
商服用地 |
588 |
363 |
/ |
住宅用地 |
500 |
330 |
/ |
||
工矿仓储用地 |
230 |
200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 |
452 |
245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 |
300 |
205 |
/ |
五、建制镇级别范围
表8 西岩镇土地级别描述
级别 |
级别范围描述 |
一级 |
1、 S219以东20米(S219与金鹰艺术幼儿园前道路三岔路口往北至赧水桥西路段)-金鹰艺术幼儿园前道路以西20米-西岩镇政府前道路以北20米(西岩镇医院至S219路段)-赧水所围成区域; 2、 S219(城步杏林医院前交叉路口往北120米至三岔路口路段)道路两侧20米; 3、 S219(Y004与S219交叉口往北至农家宾馆路段)道路西侧20米区域; 4、 Y004以北20米(赧水往东160米至河东农贸市场交叉路口路段)-市场东侧道路以东20米-赧水所围成的河东农贸市场周边区域。 |
二级 |
1、S219(西岩镇中心小学至城步杏林医院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2、好娃娃艺术幼儿园前道路以南20米-岔路口往北道路西侧20米(岔路口-西岩派出所路段)-往东至农家宾馆-河东规划路外侧20米所围成区域(除一级区域外)。 |
三级 |
级别划分区片内其他区域。 |
表9 茅坪镇土地级别描述
级别 |
级别范围描述 |
一级 |
1、S219(茅坪镇政府往北至加油站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
二级 |
1、S219(茅坪镇政府往西300米路段)以北区域以及道路南侧20米区域; 2、S219(意源大酒店往北500米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3、S219东侧,茅坪镇中心小学以南,湘商产业园以东至东侧山体之间的茅坪集镇建成区域。 |
三级 |
级别划分区片内其他区域。 |
表10 丹口镇土地级别描述
级别 |
级别范围描述 |
一级 |
1、X088(新铺里民俗农庄西侧岔路口往北至供电所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
二级 |
级别划分区片内其他区域。 |
表11 长安营镇土地级别描述
级别 |
级别范围描述 |
一级 |
1、X091(北侧风雨桥往西南方向至农商银行再往西南延伸100米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2、长坪水东侧道路(邵阳文昌阁往北至风雨桥岔路口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
二级 |
级别划分区片内其他区域。 |
表12 长安营镇(南山片区)土地级别描述
级别 |
级别范围描述 |
一级 |
1、X091(南山芙蓉大酒店往东至湖广大酒店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2、X091以北(湖广大酒店至南山宾馆路段)与河流以南之间的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周边区域; 3、山旺酒店沿路往西至X091岔路口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
二级 |
级别划分区片内其他区域。 |
表13 五团镇土地级别描述
级别 |
级别范围描述 |
一级 |
1、X093(里水河桥南往南至城步五团边贸大市场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
二级 |
级别划分区片内其他区域。 |
表14 白毛坪镇土地级别描述
级别 |
级别范围描述 |
一级 |
1、X090(派出所过桥往南至白毛坪宾馆南侧100米岔路口路段)道路两侧20米区域; 2、白毛坪政府以南区域(小言溪与X090之间区域)。 |
二级 |
级别划分区片内其他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