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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2-0000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2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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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2-00004
城政发〔2022〕7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取缔不合格三轮低速载货汽车(爬山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惩治生产、销售、驾驶不合格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湖南省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和省、市关于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治理行动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取缔无机动车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机动车行驶证、无机动车牌的三轮低速载货汽车(爬山王)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在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所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范围内,未取得机动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三轮低速载货汽车依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严禁在道路上行驶。
二、对有机动车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但无机动车行驶证的合格的三轮低速载货汽车车主,应在2022年4月10日前主动到县交警大队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不得上道行驶。
三、自2022年4月1日起,组织开展不合格三轮低速载货汽车专项整治联合执法。一经查获不合格三轮低速载货汽车,对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车辆予以扣留,依程序没收,强制报废。
四、严禁无证驾驶三轮低速载货汽车在道路上行驶。
五、加大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力度。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无机动车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鼓励车主积极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违法生产者、经销者。一经查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罚。
六、县内所有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因使用不合格三轮低速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企业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七、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要主动做好不合格三轮低速载货汽车车主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车主自动申请报废,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凡不作为或履职不力的,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八、对暴力抗拒、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破坏正常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