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湖南省渔业条例》《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重点水域实施禁渔。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3.《湖南省渔业条例》
4.《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禁渔区
全县境内资水、巫水、渠水、浔水、珠江水系支流以及南山国家公园白云水库。
二、禁渔期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三、禁渔内容
1.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生产性捕捞作业。
2.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与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违反者一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休闲垂钓:
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禁止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
4.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依法进行罚款处理。
5.对从事非法捕捞的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6.禁渔期外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法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禁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非法捕捞、生产性垂钓、销售禁用渔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属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进行举报。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并与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做好联合执法。发现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有非法捕捞及纵容、包庇亲属从事非法捕捞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对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即自2022年4月29日 至 2027年4月29日),原《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城政发〔2020〕34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