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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2-0100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22〕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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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22-01004
城政办发〔2022〕1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临储粮食收购销售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临储粮食收购销售处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临储粮食收购销售
处置办法
根据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湘发改经贸〔2022〕475号)和市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邵市发改粮调〔2022〕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城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地方临储粮食是指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要求,对最近粮食生产季新产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地方政府建立临时储备组织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 地方临储粮食的粮权属于决定组织收购的当地人民政府,性质为地方政府临时储备粮。地方临储粮食按镉含量大于0.2mg/kg小于等于1.0mg/kg、大于1.0mg/kg分为两类粮食,在粮食收购时应“先检后收”,并对两类粮食实行分仓储存,分类处置,严禁混装混存。临储粮食保管处置期限暂定2年,保管期内也可根据粮权政府指令和安排提前处置。对少量镉含量大于1.0mg/kg的粮食可采用包装堆码等形式存放。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粮源、仓容、企业资质、检测设备、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等情况,指定县粮食储备中心承担我县临储粮食收储任务,并在粮食收购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临储粮食承储承贷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并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企业经营出现问题不宜再承担临储粮食收储任务的,要及时调整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确保临储粮食储存安全。
第四条 县发改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本地粮源情况,科学制定《城步苗族自治县临储粮食收购销售处置方案》,明确地方临储粮食收购计划、粮权归属、处置期限、收购价格及贷款利息、费用价差及来源等内容,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要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并作为农发行发放贷款的依据。
第五条 县发改局要指导和督促临储粮食承储承贷企业县粮食储备中心在粮食收购前准备好仓容,配备好快检设备和检测人员以及粮食收购输送清杂设备,并严格做到先检后收和清杂处理,根据检测结果实行分类专仓储存,专账保管,未经粮权政府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和动用,否则按储备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责。
第六条 地方临储粮食实行定点挂牌敞开收购。临储粮承储承贷企业县粮食储备中心要细化“先检后收”和规范取样流程,快速精准检测,要严格核实送粮人信息,认真填写收购质量数据,如实记录售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粮食数量、镉含量、粮食来源(到村到组)等信息,做好粮食质量溯源登记,按要求建立地方临储粮食收购经营台帐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县发改局要加强指导和检查,规范企业收购行为,不得拒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克扣斤两,不得打白条,要为送粮人提供人性化服务。
第七条 地方临储粮验收。地方临储粮收购结束后,参照省级储备粮验收方式,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进行验收,验收结果要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复核认定,对验收不合格和复核不达标的要按有关政策进行整改。验收和复核结果作为市、县财政费用补贴拨付的依据。
第八条 地方临储粮食收购价格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统一发布,我县严格遵照执行,做到全市统一。地方临储粮食收购价格,2022年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执行,即早稻124元/百斤、中晚稻129元/百斤。县农发行要按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要求对地方临储粮承储承贷企业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
第九条 地方临储粮食收购职责分工及财政补贴政策。地方临储粮食收购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原则,按属地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内临储粮食收购销售处置。
2022年县临储粮食收购销售处置价差,按2021年《邵阳市地方临储粮食收购销售处置办法》确定的分担比例不变,即按市财政10%、县(市)财政90%比例分担;2023年市财政不再分担,由县(市)政府全部承担。地方临储粮食贷款利息和收购保管处置费用补贴,由县财政负责。
第十条 地方临储粮食的利费补贴标准和拨付。一是收购贷款利息和收购保管处置费用。地方临储粮食利息和保管费用、定额损耗参照地方储备粮费用标准执行,收购费用按50元/吨包干,处置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利息和保管费用由县财政每年及时拨付给承储承贷企业;二是处置价差亏损。县临储粮食处置发生的价差亏损,县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县财政核算后一次性拨付给承储企业,市财政负担的部分据实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地方临储粮食的日常监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要按《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地方临储粮食的日常监管,确保地方临储粮食数量真实、储存安全、处置合法合规。县粮食储备中心要切实履行好地方临储粮规范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其所收购的临储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承担全责。
第十二条 地方临储粮食销售处置。县发改局要指导和督促县粮食储备中心按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临储粮销售处置计划来执行,企业不得自行处置、不得违规处置。地方临储粮食销售处置方案具体按国家、省超标粮食销售处置和出库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即统一在省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公开挂网销售处置,成交后按属地管理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程监管,临储粮食不能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三条 2021年制定出台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临储粮食收购销售处置办法》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省市出台地方临储粮食收购销售处置政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则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从202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