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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22-01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22〕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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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22-01003
城政办发〔2022〕12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0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县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邵阳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是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储备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人民政府用于稳定粮食市场、调节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县级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三级管理方式,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县发改局同县财政局拟定县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对县级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成品粮储备的利息、费用等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质量和储存品质,由县发改局委托市粮食质量监测站进行检测。
第九条 承担县级成品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储备成品粮的经营管理,对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品种、计划和价格
第十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包括大米(籼米、粳米)、小麦粉。大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小麦粉质量须达到一等粉及以上。
第十一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品种与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会同县财政局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参照市场平均价予以核定。
第四章 承储条件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内粮食加工和收储企业,县内大型粮食零售、批发企业。
(二)生产经营能力。粮食加工能力日处理稻谷50吨以上、小麦30吨以上,经营量每月500吨以上;大型粮食零售、批发企业经营量每月100吨以上。
(三)仓储条件。完好仓容不得低于储备成品粮储存计划的1.5倍,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技术规范要求。仓房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四)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储存的成品粮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有1名以上经过质量检验培训的检化验人员。大型粮食零售、批发企业若未配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检报告。
(五)诚信能力。组织机构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评价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具备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条件。
(六)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县级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七)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产品月报和工业年报。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承储企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县级成品粮承储计划,与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原则上一定三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企业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发生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已不具备承储条件时,其储存计划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必须储存在承储企业主库(厂)区和超市配送中心,指定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并在专仓悬挂、喷涂醒目标识,对县级成品粮储备进行粮权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应该采取专仓储存、静态储备,除批准轮换和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成品粮实物库存数量任何时点不得少于储备规模。县级成品粮储备一般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做到包装完好、码垛整齐、数量准确、便于清点。县级成品粮储备可使用承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成品粮小包装规格不限,应急动用时成品粮的包装规格须为5-25千克/袋。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留存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不得入仓和进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成品粮储藏和安全管理要求,专仓储存并保持仓容完好,配备隔热降温、防潮通风、防火防盗和防洪避雷等安全设施,做到绿色低温储存,安装摄像头实行全程监控,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仓储管理和粮情监测,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处理空仓或成品粮,确保成品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发生储备成品粮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将企业政策性业务和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对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专人、专账、专仓管理,做到人、财、物分开,核算分开,并建立县级成品粮储备统计账、财务账和实物台账,并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县级储备成品粮实物库存月报表》分别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县级成品粮储备库存纳入地方储备粮统计,由承储企业按统计制度规定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县级储备成品粮数量;
(二)套取县级储备成品粮财政补贴;
(三)以县级储备成品粮对外进行抵押、担保;
(四)在县级储备成品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委托第三方储存县级储备成品粮;
(六)管理混乱,账目不清,账实不符;
(七)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和统计报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轮换和动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静态储备、动态轮换的,采取先进后出,先购后销,台帐管理,由承储企业视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择机销售或购入,任何时点库存实物数量不得低于储存计划。
县级成品粮储备实行静态储备、定期轮换的,采取先申请后轮换、轮换后再验收,储备大米、小麦粉轮换周期一般3个月轮换一次,确保出库粮食达到口粮标准,每次轮换应当在20天内完成。
县级成品粮轮换,国有承储企业应该采取在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挂网、公开竞价等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轮换销售,轮换销售方案应该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定后实施;非国有承储企业在农发行贷款建立的县级成品粮储备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应进行监管,承储企业在轮换前后1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报备。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日常轮换,允许承储企业储存和轮换的成品粮质价标准高于县级成品粮储备质价标准,但在应急动用时必须按核定的成本价作价。
第二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成品粮储备的动用按照《城步苗族自治县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全县粮食市场发生供求异常或突发事件等情形下,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动用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资金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指令。
承储企业执行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第二十八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审核清算。
第七章 资金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申请政策性贷款支持。
第三十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相关利费补贴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科学制定补贴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县级储备成品粮利费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实行定期动态调整。县级储备成品粮轮换价差亏损和损失损耗,国有承储企业按《城步苗族自治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非国有承储企业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成品粮储备利息和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向县发改局出具书面申请报告并如实填报《城步苗族自治县县级成品粮储备补贴申报表》,经县发改局审核并签具意见后,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据实及时拨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应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县级成品粮储备储存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在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政策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成品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补贴资金等方面存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合同条款的,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如承储企业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将视情扣减利费补贴、调减或取消储存计划。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或承储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组织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