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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7-01005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17〕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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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17-01005
城政办发〔2017〕15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对建设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的小微企业群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共同认定并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银行是指与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第六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承诺对建设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办理的“助保贷”业务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设立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县工业集中区。
第八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负责会同建设银行制定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金,提出对建设银行贷款的补偿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
第九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负责与建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限于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票据融资及非建设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在完成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建设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当“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超过1个月或未超过1个月但逾期已跨月、欠息5天或虽未达5天但欠息跨月的,或者贷款未到期,但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的,经双方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合作银行贷款的,建设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由建设银行通知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由会员企业所缴的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建设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 当会员企业所缴的助保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向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如需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政府承诺额度,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助保金管理中心监管并协助建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风险补偿金和会员企业所缴的助保金所承担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受偿权先于会员企业所缴的助保金。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与建设银行核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建设银行的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分担比例。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财政、市场质量监督、税务等多部门组成的组织保障机构,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加大惩处力度,一经发现,按照“工商不予年检、税务不提供发票、人行冻结账户、执法部门提前介入、股东及其配偶终身不得在本地区经商办企业”的原则进行惩处,提高企业违约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城步苗族自治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