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CBDR-2017-01015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17〕56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17-01015
城政办发〔2017〕56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步苗族自治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登记注册5年内的“初创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分台账核算,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上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资金,其中县财政按上级安排资金总额的20%安排配套资金。
第六条 县级扶持资金整合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创业引导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
(二)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
(三)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
(五)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工程。
(六)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活动。
(七)参加省和国家级创业大赛项目资助。
(八)其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示范项目、创业载体等进行扶持奖补。创新创业示范项目扶持资金必须用于追加投资扩大再生产。创新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基地)管理运行费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对于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的,其项目在吸纳就业、科技创新、发展前景、税收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符合我县产业政策方向,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创业项目;有较好的创业发展计划和市场前景的初创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企业除外),给予项目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扶持对象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名以上城乡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就业的初创企业。每年择优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户个体工商户(吸纳贫困人口3人以上)、10个优质初创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5人以上)和10个创新创业农村专业示范合作社(含家庭农场,吸纳贫困人口3人以上)。对于吸纳3名以上退役士兵的,给予优先考虑。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项目扶持。
(二)实施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扶持。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新创业带动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经我县考核评估合格的,根据工作成效除市级给予的奖励外,再给予每个基地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三)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乡镇、社区(村)以奖代补。每年认定5个县级以上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乡镇、社区(村),分别给予3—5万元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四)对可复制的孵化项目和就业局培育的创业就业培训基地给予奖励。凡企业以技术或设备帮扶或指导基地新企业运营发展的(含农村专业合作社),奖2-4万元。
第九条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组建县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并在以下几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一)专家服务团队和创业项目库建设费用。支持创新创业领域的专家、著名企业或专业学会,依托其专业技术和人才团队,设立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工作室、分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个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服务补贴。服务补贴根据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站为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服务的工作绩效确定。
(二)专家服务团队培训费用(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各级政府组织的专家服务专项活动。
(四)面向社会征集,经评选纳入县级创新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十条 初创企业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此项扶助资金不得超过本年度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助资金的10%)。补贴对象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就业的当年初创企业。
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在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按第一年每月600元、第二年每月500元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额度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各项大赛活动。举办县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竞赛或搭建创业者交流活动平台,取得重大社会影响效果,给予赛事经费支持。对县级及以上大赛中取得前三等次成绩且落户城步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赛事奖励,赛事奖励每个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实施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按5000元/人标准,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申报。
(一)公开申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和申报流程,由县就业服务局具体负责承办,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部门审核。县就业服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在实地考察后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专家评审。对应评审的项目,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等部门评审。
(四)结果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五)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建立完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基层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业情况基础上,分别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逐级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局上报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城步苗族自治县登记注册5年内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