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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7-01003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17〕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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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17-01003
城政办发〔2017〕1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重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县对重大地质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抗灾救灾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的开展,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湖南省地质灾害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境内的地质灾害。
1.编制目的
制订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为了便于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及时、科学决策,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利用电视、广播、墙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的预测、避险、抢救、治理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的区域和地段,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出规划,采取治理或搬迁的措施,从根源上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
(2)快速反应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防止再次发生或灾情扩大。
(3)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湖南省地质灾害环境保护条例》。
4、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依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诱发因素,结合我县的降水时空分布规律和趋势分析,我县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如下区域:
在茅坪镇、西岩镇、丹口镇、威溪乡、长安营镇、白毛坪乡、兰蓉乡、汀坪乡等乡镇拟划出以崩塌、滑坡为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41处;因不按设计和规程开采导致易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矿山企业;清源锰矿、五团镇水口寨铜矿等以及新建的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新建公路形成的高陡边坡和高陡降冲沟等部位。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电力公司、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调查监测与工程抢险组、灾情评估与安置组、医疗卫生组、气象预报组。指挥部办公室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指挥部职责:
及时、有效地组织对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的损失,具体包括:
(1)主持灾情或险情会商,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2)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受伤人员救护、受灾群众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
(3)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方案;
(4)根据应急处理方案,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负责收集、综合分析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防治和救灾建议;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各工作组职责:
调查监测与工程抢险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灾害发生地点或险情点进行地质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灾情评估与安置组;由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建,负责迅速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气象预报组;由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三、组织体系框架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其他人率领各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组织、指导乡镇(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 迅速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和危害,紧急疏散位于危险地带及危险建筑物内人员,并转移到安全地带。
2、开展险情监测,防止灾情扩大。
3、迅速确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做好伤病员抢救和死者的善后处理。
5、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
6、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抢险通讯、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生命线工程,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援助。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四、监测和预警预报
1、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应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点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各乡镇(场)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报告制度,保障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属于特大、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4、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当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发布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国土资源局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通知到村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
6、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五.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按照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六、应急处置工作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诱发因素,调集有关部门的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并在2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上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等,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各职能部门在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
2、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中型地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判定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在2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各职能部门在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地理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
3、小型地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判定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在2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七、预案的启动方式
由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会商确定是否启动预案。确需启动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预案。
八、重点防范期
我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地质灾害的诱发与降水极为密切,如降雨在时间上和地域上过于集中,极易诱发地质灾害。主汛期间(每年5—9月),以气象部门预报的降雨偏多时段为重点防范期,以便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对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在平时要加强在隐患点内防止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督查,要在源头上尽量把地质灾害消除在萌芽状态。
九、重大地质灾害的调查报告
按照地质灾害的报告制度,在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要立刻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将重大地质灾害的引发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向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以便县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将以掌握的灾情信息,以书面形式将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等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采取的对策与措施迅速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十、新闻报道
按照中办发〔2003〕22号文件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印发)的要求,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新闻单位发布。
十一、应急结束
经鉴定,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本次应急处置结束。
十二、后期处理
1、灾后处置
从保证社会稳定出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完毕后,对灾区的灾后处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派专人处置。重大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灾后处置等经费保障纳入县财政预算,从专款列支。
2、资料收集
在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妥善整理保存。
十三、应急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1、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2、县人民政府将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制度,确保货源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4、加强公益性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
5、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求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十四、附则
1、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