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CBDR-2017-01004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939 发文编号: 城政办发〔2017〕14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4-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4-06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19-04-06

CBDR-2017-01004


城政办发〔2017〕14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解决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投入的铺底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 再由建设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共同审核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企业所缴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建设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或欠息的“助保贷”贷款。

第四条“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县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缴纳原则。助保金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其管理由县人民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安排。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安排投入的铺底风险补偿金,额度不低于建设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开设专户存放,如低于该额度应及时追加

资金投入。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首批投入铺底风险补偿金为1000万元。

第七条助保金的管理

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开设专户账户,存放企业所缴的助保金、风险抵押金、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投入的风险补偿金及助保贷工作经费。其中“企业助保金”、“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建设银行代收,县政府助保金管理中心管理。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企业助保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八条  助保金池。助保金池由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投入的铺底风险补偿金组成。

第九条  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每年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每年缴纳助保金。

第十条  企业所缴的助保金使用。当出现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超过1个月或未超过1个月但逾期已跨月、欠息5天或虽未达5天但欠息跨月的情况,或者贷款未到期,但借款企业发生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经双方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甲方贷款的,建设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建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中心后,用各会员企业所缴的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同时由建设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一条  对建设银行办理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足以代偿时,不足部分的风险承担按照《城步苗族自治县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客户,具体划分标准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名录客户,“目标客户库”企业可由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两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上。

(三)借款人发展前景好,税收回报率高,排放和环保达标,内部管理规范,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建设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客户在建设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要求,并愿意配合建设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借款人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以上且须有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且担保达到贷款额度的要求比例,提供抵()押物担保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 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担保方式

(一)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二)企业按实际获得贷款额度5%向县助保金管理中心缴纳缴纳企业风险抵押金。企业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结清贷款后予以退还,或优先用于清偿企业自身所欠银行贷款本息。

(三)贷款额度的40%部分采取由建设银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该部分贷款额度可以向县助保金管理中心申请免交企业助保金和企业风险抵押金。

(四)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章  “助保贷”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助保贷”额度。单个小企业“助保贷”额度一般在100万元()2000万元()之间。采取评分卡评分的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

第十六条  “助保贷”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助保贷”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贷款利率应高出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建设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及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签订助保金合作协议

县助保金管理中心与建设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目标客户库”名录中筛选,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建设银行目标客户,建设银行可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目标客户库”

第二十条受理准入

企业向建设银行提出“助保贷”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建设银行根据“助保贷”客户准入条件及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准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通知企业按建设银行的规定同时向建设银行和助保金中心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客户调查

建设银行、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依据建设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由建设银行与县助保金管理中心分别或共同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申请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贷款审批

建设银行、助保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如建设银行审批通过,由建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并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和“企业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三条  缴纳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企业根据助保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和“企业风险抵押金”交存至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和“企业风险抵押金”后,建设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企业风险抵押金质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

建设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助保金代偿

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助保金管理中心应配合建设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次日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建设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书面通知助保金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宽限期内,建设银行和助保金管理中心相关成员单位,共同促进贷款企业还款,宽限期满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方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

第二十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建设银行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剩余逾期贷款本息总额各50%比例分担。

第二十九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建设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资金按相应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债权。

第三十条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返还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当县助保金管理中心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建设银行所有助保贷款本息结清并扣减代偿损失后,其余额部分上缴县财政。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助保金管理中心应积极监督和配合建设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提供建设银行所需的贷后检查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助保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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