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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8-0100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办发〔2018〕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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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18-01004
城政办发〔2018〕6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编制依据................................................... 3
1.3 适用范围................................................... 3
1.4 工作原则................................................... 3
2.组织机构和职责.................................................. 3
2.1 组织机构................................................... 3
2.2 职责....................................................... 4
3.监测与预警...................................................... 7
3.1 监测....................................................... 7
3.2 预警....................................................... 7
3.3 预警发布条件............................................... 8
3.4 预警信息发布............................................... 8
3.5 预警措施................................................... 9
3.6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9
4.应急响应....................................................... 10
4.1 响应分级.................................................. 10
4.2 响应措施.................................................. 10
4.3 信息公开.................................................. 13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13
5.总结评估........................................................ 13
6.应急保障....................................................... 13
6.1 人员保障.................................................. 14
6.2 技术保障.................................................. 14
6.3 通信保障.................................................. 14
6.4 资金保障.................................................. 14
7.监督管理....................................................... 14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4
7.2 监督与检查................................................ 14
7.3 奖励与责任................................................ 14
8.附则........................................................... 15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5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5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县城(儒林镇)城区及周边范围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城步苗族自治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杨博理任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阳恩平任副指挥长(负责日常工作),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安环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和经信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卫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业集中区、县环卫局、县运管所等单位负责人及儒林镇、茅坪镇、蒋坊乡、西岩镇、丹口镇等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安环局,由县安环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
(1)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相关部门和县工业集中区及周围相关乡镇及重点废气排放企业相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机构,并制定应急分预案。
(3)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和应急处置情况。
(4)负责应急响应总结及评估。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负责贯彻指挥部的部署,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进行研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布和报告相关信息。
(2)负责组织专家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会商,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建议,并提交县应急指挥部。
(3)负责向县工业集中区及相关乡镇、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号。
(4)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响应分预案。
(5)负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并对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进行检查、督办。
(6)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7)协助指挥长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2.2.3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县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履行综合协调职责。
县安环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警;负责建立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名单,督促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协同县商务和经信局落实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应急停产、限产措施。
县气象局: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准确度;与县安环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完善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合理调控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能源调配和保障工作。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县城建成区餐饮、住宿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全部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县商务和经信局:负责会同县安环局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指导督促工业集中区和有关乡镇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停产、限产工作,会同县安环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执行情况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交通管理和执法,黄标车禁行执法,查处涉及空气污染造谣等违法行为。
县教科体局:负责组织落实县一中、四中、南山实验中学、红旗小学、希望小学等中小学和县城各幼儿园应急健康防护措施及放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公众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科普及教育。
县监委: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责。
县财政局:提供必要的应急经费支持,确保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的监测车、监测仪器等物资和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对全县各基建工地以及水泥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县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全天24小时值班;组织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
县农业局:负责牵头县城周边区域秸秆、稻草、农村垃圾焚烧等工作。
县运管所:负责县城及周围相关乡镇车辆管理。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控制措施,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等措施。
县环卫局:负责加大道路清扫和保洁力度,增加道路洒水频次,特别是晚上也要安排洒水。
县委宣传部新闻办:负责有关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新闻发布。
县工业集中区:负责工业集中区县城基地和茅坪基地的涉废气排放工业企业的监管。
县城周边相关乡镇: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道路保洁、洒水降尘、餐饮油烟监管,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的措施,负责督促落实城郊农田禁燃秸秆,负责相关企业的监管。
2.2.4 专家组及各协调小组
专家组由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监测预报组由县安全生产和环保局、县气象局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开展监测工作,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数据,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督导组由县监委牵头,县政府办、县安环局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检查、督查各相关单位和响应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资金保障。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安环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县安全生产和环保局和县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报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会商与预报
县安环局和县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建立会商预报机制。县气象局预测可能出现引发较重环境空气污染的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县安环局。县安环局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并实时将数据和分析报告通报县气象局。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未来48小时空气污染状况进行科学预测,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2 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对连续1-2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0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及以上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橙色预警:对连续3-5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0至500之间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对1天及以上全县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或连续5天以上大于3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3.3 预警发布条件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即发布预警。
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 且连续1-2天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但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县空气质量指数介于300至500之间,且连续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全县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或出现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连续5天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3.4 预警信息发布
3.4.1 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1天发布。
(2)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3)当出现连续3天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大于300且未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且之后3天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当天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3.4.2 发布程序和方式
预警信息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落实。发布蓝色预警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黄色、橙色预警经县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红色预警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社会统一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络网,以文件传真或网络发布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启动应急响应。
二是由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我县各新闻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3.5 预警措施
3.5.1 蓝色、黄色预警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提出建议;通知各成员单位、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做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3.5.2 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在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值班人员须24小时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及变化作出预测;增加告知公众频次。
3.6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对预警等级进行调整,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
经预测,未来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预警终止信息。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一致。
4.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相关乡镇、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4.1 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
②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4.2.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
②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强制性措施
①责令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
②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
③进一步增加全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实施强化保洁措施。
④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⑤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4.2.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并减少上学时间;停止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
②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强制性措施
①责令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
②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建筑施工场地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
③增加全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实施强化保洁措施。
④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⑤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道路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⑥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⑦县城周边砖厂、搅拌站、沥青搅拌站、采石场等污染产生单位暂停生产。
4.2.4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放假;停止露天比赛等大型露天活动。
(2)建议性措施
①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
②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③择机采取人工降雨等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3)强制性措施
①全县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除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外,对机动车实行限行。
②县城及周边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含采石场、搅拌场、红砖厂等)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必要时限产、停产;责令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
③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建筑施工场地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建筑工地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
④增加全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在Ⅱ级措施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强化保洁措施。
⑤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⑥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⑦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餐饮业一律暂停营业。
4.3 信息公开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由县安环局通过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应急响应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领导报告后由县政府统一发布。
健康提示信息由县委宣传部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由督导组负责检查、督查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及时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2)采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重点废气排放单位均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6.2 技术保障
加强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预测系统建设,环保、气象部门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开展预警、会商、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3 通信保障
建立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乡镇、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单位应急指挥、工作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6.4 资金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宣传刊等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健康防护常识。
(2)县安环局、县气象局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3)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监督与检查
县监委、县政府办、县安环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缺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应预案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各成员单位、相关乡镇、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